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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0]24号
  • 【发布日期】2000-07-11
  • 【生效日期】2000-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赣府发〔2000〕24号2000年7月1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当地实施地震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江西地质构造复杂。由于受多次断裂带活动的影响,历史上省内发生过多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最大为1806年会昌6.0级地震;近些年来,赣南、赣北地震活动一直十分活跃,1982年2月龙南发生5.2级地震,1987年8月寻乌连续发生5.8、5.5、5.3级3次破坏性地震,1995年1月、4月分别在寻乌、瑞昌先后发生4.5、4.9级地震。同时,由于我省地震具有震源浅、震感强烈、影响较大的特点,加上省外地震还多次强烈波及省内,因此,赣南部分地区多次被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需要注意加强监视的地区,南昌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赣北部分地区被列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第二章 地震灾害、应急事件的分类及管理责任



第四条 江西省境内破坏性地震灾害分为两类:
(一)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含本数)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地震灾害;
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市市区及近郊区发生Ms≥5.5级地震或在省内其他地区发生Ms≥6.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也可视为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下的地震灾害。
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市市区及近郊区发生5.5〉Ms≥4.5级地震或在省内其他地区发生6.0〉Ms≥5.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

第五条 两种应急处置事件:
(一)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强有感地震事件;
(二)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地震谣传事件。

第六条 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地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所在地的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所在地的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省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八条 人口稠密地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由省地震部门迅速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向省政府报告,向有关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协同宣传、新闻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安定人心、稳定社会,严防“强有感地震后惶恐致灾”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由省地震局协助谣传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迅速查明起因,立即采取对策,做好平息谣传、安定社会的工作。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十条 省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后,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江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组织部署省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救工作;
(三)掌握灾区的指挥部门运作情况,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工作;
(四)下达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计划;
(五)必要时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省指挥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协调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省地震局是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省指挥部的命令和决策;
(二)处理省指挥部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
(三)协调、督察各部门和地震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四)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并负责草拟灾情简报与对外发布工作;
(五)组织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负责震情监测预报工作。

第十二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震情监视、灾情信息、综合联络和条件保障组。各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省地震局。
职责:负责地震监测、宏观异常调查、短临预报跟踪和震情会商工作,及时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二)灾情信息组。
组成单位:省经贸委、省民政厅、新地震局、省建设厅、省广电局。
职责:负责组织震害评估,确定地震烈度;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以及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等情况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综合联络组。
组成单位:省地震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
职责:负责与省政府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灾区政府和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联络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国内及国外有关人员和接收、发展援助款、物等。
(四)条件保障组。
组成单位: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民航局、南昌铁路局、省国内贸易行业办、省邮电管理局、省粮食局、江西物资集团公司、省卫生厅、省人民保险公司、省人寿保险公司、省军区、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气象局。
职责:负责协调省级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现场应急;确保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及安全治安保障。

第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三)负责地震灾情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地震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四条 省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行动。
(一)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省长主持召开由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参加的省人民政府紧急会议: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接受和贯彻国务院的指示;
(3)确定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4)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震情和灾情消息。
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请求调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5.调派省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
7.请求邻省人民政府对灾区提供支援。
8.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二)震灾区各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立即上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2.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3.组织现场抢救队伍抢救人员,同时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4.组织医治伤病员和开展灾区防疫工作。
5.疏散和安置灾民,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条件。
6.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
7.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畅通。
8.尽快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
9.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
10.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和毒物污染等次考灾害。
11.指导省级专业救灾队伍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如水、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等。
12.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13.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及延长期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14.协助做好震灾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5.支持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收集各种灾情信息,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第十五条 省内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
(一)震灾地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抗震自救互救。
2.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安定。
3.支持地震部门严密监视震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地震谣传和震后惶恐致灾。
(二)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震情、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3.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地震灾情及救灾情况。
5.派出由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民保险公司和省人寿保险公司组成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人口稠密地区的强有感地震或外地地震强有感波及事件发生后,省和地区行署、省辖市地震部门要迅速做好地震跟踪监视工作,及时提出震情分析意见,并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尽快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人口稠密地区的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和部门要立即开展平息工作。
(一)省地震部门立即协同谣传发生地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查明谣传起因、传播范围、影响程度、态势动向,认真分析判断震情趋势,提出结论意见和平息对策,指导、协同当地政府做好有关平息工作。
(二)地震谣传发生地各级政府和地震部门在发现谣传事件苗头后,要及时上报,并继续跟踪掌握态势动向,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在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做好谣传平息工作。

第五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八条 地震预报由省地震局提出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漏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地区行署和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捕捉各种短临地震信息,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地震预发区的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省级直属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编成



第二十条 省级直属抗震救灾专业队伍是省直有关部门为震灾应急而组建的,是抗震救灾的骨干力量,对灾区的各项救灾工作发挥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
(一)医疗救护。
由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成。协助、参与和组织震灾区医疗卫生部门迅速组建震区医疗所(队),做好伤、残、病员的登记、救治、转移、护送工作,做好疫情防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等卫生防疫工作,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器械,建议请求邻省提供医疗救护紧急支援等。
(二)通信保障。
由省邮电管理局和邮政局及相关通信公司负责编成。保证震区与省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及时沟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信息畅通。
(三)治安、交通管理。
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厅、武警江西省总队负责编成。组织协调震区公安、武警力量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震区劳改、劳教人员的管理。负责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国家重要建筑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通往震灾区的交通干线畅通无阻。
(四)抢修救援。
由省军区、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经贸委负责编成。调派部队及民兵挖掘抢救被压、被砸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要档案、文物等,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大型建(构)筑物工程、大型水库等,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电力抢险。
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编成。协助震灾区电力部门进行抢修与恢复供电系统。遵循先简易送电、后健全,先保重点供电、后扩大供电范围的原则,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应急运输。
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军区、南昌铁路局、省民航局负责编成。保障抗震救灾人员及各类救灾物资、器材迅速运抵灾区,保障灾民及伤病员的疏散。
(七)机动消防。
由省公安厅负责编成。协助和指导灾区消防部门做好震区的火灾扑救和震后火灾预防工作。

第七章 应急行动中的涉外事务



第二十一条 省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后,除军事禁区及其它确定的特殊禁区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和新闻记者赴现场考察、救灾、采访。上述人员的入境手续,海关、公安、检疫、外事等部门应从速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震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地震灾区外籍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第八章 应急准备及保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直各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组成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应急工作任务拟定计划,安排好救灾物资,定期检查,以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震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四)贪污、挪用地震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二)盗窃、哄抢国家、集团、个人财产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对发生在邻省交界处且震中位于邻省的地震,视灾情的大小作特殊处理。

第三十条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因故卸任的,由接任领导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并由其单位将接任者姓名和联络方式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背景的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6年2月14日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即赣府发〔1996〕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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