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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 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49号
  • 【发布日期】2001-08-20
  • 【生效日期】2001-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 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
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4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8月20日
关于在全省旅馆业建立治安
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1年8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公安部于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形式发布实施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并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要求各地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全国旅馆业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要求在2002年底以前实现全国联网。为做好我省旅业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公安机关现代化管理手段,向科技要警力,实现全省、全国联网,针对我省旅馆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旅业系统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业系统是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的信息源之一,是公安机关科技强警发展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是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实“严打”整治斗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旅业系统的建立对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违法犯罪人员的落脚点,及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旅业系统建设工作,按统一规划完成任务。要加大宣传力度,取得新闻、工商、税务、旅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加快工作进程。

二、旅业系统建成后,可实现任意条件的综合查询、统计、智能报表处理,可疑对象自动监控,通缉对象自动报警和自动布控,还可以满足旅馆业所有登记、管理要求,实现全省、全国范围内的远程协查,提高办案效率。我省旅业系统的建设将分为旅馆、公安机关两部分,为三级管理模式,即:省、地市、县(市、区)。省公安厅建立全省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全省旅业系统数据接收、储存、上传、查询、管理、接收、下传公安部的通缉信息、部署协查工作等功能。地市公安局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旅业数据的上传、查询、旅店管理、部署协查工作、报警设定、系统安全管理、接收、下传上级命令等功能。县(市、区)公安局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旅业数据的上传、查询、旅店管理、报警设定、系统安全管理、接收上级命令、接受有关部门的访问等功能。旅馆前台设终端负责旅客登记、住宿管理等。

三、根据公安部对旅业系统软件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实现全省系统联网、信息共享,我省确定北京兰新达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作为全省旅业系统统一使用的软件。黑龙江省达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兰新达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的唯一授权公司(该公司全权代表北京兰新达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我省旅业系统的培训、安装、维护、网络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总体部署以及旅业系统建设规划,我省这项工程建设从现在开始至2002年底前结束。首先在齐齐哈尔市进行试点工作,待试点工作完成后,召开现场会在全省铺开。到2001年底前,全省各地市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县(市)4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全部建成旅业系统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2002年底前其余的旅馆全部进入旅业系统。限期内未进入旅业系统实现统一联网管理的旅馆,各地公安机关将不予年审。

五、黑龙江省达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全省旅业系统网络安装、维护、管理及旅馆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收取一定的费用。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旅馆业应承担各自的硬件设备、软件、安装、培训、维护、管理等费用。具体由企业与企业之间协商确定。但对于旅馆业不能收取政府定价外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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