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虫草采集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虫草采集管理的通知
(青政〔200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防止采挖虫草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加强虫草采集活动管理,规范采集行为,制止乱采滥挖,现就加强虫草采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虫草主要分布地区的州(地)、县人民政府应编制虫草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虫草分布的地域、面积、生态保障措施等,确定虫草采集区和禁采区。禁采区内禁止采挖虫草。
二、虫草采集人员必须在规定的采集区域内,按规定的方式和工具采挖虫草。采挖工具切面宽度不得超过3厘米,禁止使用铁锨、锄头、镢头、铲子等对草地破坏性大的工具采挖虫草。采挖虫草时必须随挖随填,防止对草地的破坏。采集人员的居住点必须设在没有草原植被的地带,进入草原的车辆应按固定路线行驶,保护好草原植被和草原建设设施。
三、虫草采集人员不得砍挖灌木、挖草皮、掘壕沟,不得采挖其他野生珍稀植物以及防风固沙植物,不得捕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五、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强执法检查,查处破坏草原的行为。草原监理人员应进入采集区对采集人员使用的采挖工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采挖工具可予没收,对采挖后不回填的,要责令其及时回填。对违反规定采集虫草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草原承包者发现采集人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采挖工具和采集方式采挖虫草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草原监理机构及时查处。
六、各有关州(地)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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