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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 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4]134号
  • 【发布日期】1994-12-15
  • 【生效日期】1994-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 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
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甘政发〔1994〕134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立即对现有的各种检查站、征稽站、收费站等站卡进行清理整顿。对国务院通知下发之前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各类公路检查、收费站点,要立即撤销。经省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各类检查站、收费站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后,统一换发公路检查证、收费站许可证。

二、经省政府批准,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检查站和收费站。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三、需要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和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性站卡,由设站地区和单位提出申请,分别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稽站,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和林业部备案。

四、经批准设置的各种站卡,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项目。不得在自己职责和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不得为其他部门和单位搞任何“代查”、“代罚”之类的业务。

五、公安武警在公路上依法执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任务,主要是检查违章行为和犯罪活动,保证交通安全,但不得随意拦截车辆,更不允许逢车必查,随意收费罚款。因治安、刑侦工作和追缉肇事车辆等需要,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公安检查卡,但不得收费、罚款,任务结束后立即撤除。

六、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进行收费。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征费稽查站应按照养路费征收规定依法收费。在征稽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七、经批准设置的站(卡),必须公布检查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其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应含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范围等内容,工作时应予佩带。持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范围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八、收费、罚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不得利用职权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宣传品和各类物品,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处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洗车。

九、各级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林业、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检查站、征稽站和收费站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强行洗车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群众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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