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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5]13号
  • 【发布日期】1995-02-27
  • 【生效日期】1995-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5〕13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妇幼卫生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省的妇幼卫生服务还远未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特别是在贫困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幼卫生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直接影响我省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经济发展。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久前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 母婴保健法》)。为认真贯彻实施《 母婴保健法》,切实加强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妇女儿童健康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1990年联合国召开各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九十年代行动计划》。我国政府对此均作出了庄严的承诺。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搞好妇幼卫生工作作为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界,采取有效措施,为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作出共同努力。
根据国务院《九十年代中国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省政府已发布《九十年代河南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在1990年至2000年的10年内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1/3,孕产妇死亡率减少一半等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应拟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期逐项地予以认真督办、落实。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 母婴保健法》,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母婴保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执法前的准备工作。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全社会了解《 母婴保健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使各部门、各行业和全省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是《 母婴保健法》的执法机构,主管辖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各级民政、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三、建立健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网络,增加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市地、县妇幼保健院(所),已经建立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妇幼保健机构的办公条件和人员配备问题。
妇幼保健机构主要从事社会预防保健和执法监测工作,属社会福利事业性质。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妇幼卫生的经费投入,确保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以农村为重点,深化妇幼卫生工作改革,抓好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的防治。 我省妇女儿童绝大多数在农村,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疾病也大多发生在农村。因此,妇幼卫生工作必须以农村为重点,特别要重视和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的工作。在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上,要强化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儿科建设,配备村级妇幼卫生人员(女乡村医生),形成健全的妇幼保健网络。要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机构的常规诊断和急症抢救的技术能力,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同时要积极开展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力争今年消灭脊髓灰质炎,消除碘缺乏病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我省在八十年代初建立的农村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责任制,实践证明是符合我省省情、受到群众欢迎的好办法,要继续完善和推广。在全面实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前,城镇职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在经费开支方面应充分照顾女职工在预防保健方面的特殊需求。要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普及母乳喂养,使我省尽快成为“爱婴省”。

五、全面贯彻开放带动战略,积极引进和完成国际援助项目。 1990年以来,我省先后接受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加中儿童健康基金会无偿援助的“加强中国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儿童健康援助”等妇幼卫生项目,世界银行关于儿童计划免疫项目贷款的谈判正在进行。各级政府要按照对项目承诺的条件,认真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及各项工作指标,以保持我省良好的国际信誉。与此同时,要通过政府和民间等多种渠道,积极引进国(境)外对妇女儿童保健援助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促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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