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青政〔2000〕4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为确保立法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立法法在总结我国立法工作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遵循的原则、权限、程序、法律解释、适用与备案等作了全面规定,这些规定对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提出,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人民政府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也承担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政府的这些立法工作都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的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立法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具体规定。
二、深刻领会政府立法遵循的原则,确保立法法的全面实施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对于贯彻实施立法法,做好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至关重要。
(一)立法工作要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的决策,使立法进程同改革进程相适应。通过立法程序把集中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普遍遵循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
(二)立法工作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政府立法工作是对国家立法工作的补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起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制定规章,必须坚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从国家和我省的整体利益出发,从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立法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维护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人民政府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尤其对与群众密切的立法事项,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
(四)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立法工作中,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际出发,注意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既要立足于全省工作的大局,又要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体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通过立法切实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合理调整、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三、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改善立法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的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规章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规章一律不得作出规定。今后,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内容,地方立法中一概不作规定;涉及财政拨款、税收减免、银行贷款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政府立法不作具体规定。省政府各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非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均不得超越职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确需作出规定的,必须依照立法程序,建议有权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规章制定中,必须防止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现象。同时,要注意规章之间的协调。
立法起草工作由谁承担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不是哪个部门专有的职责。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除专业性强的仍由部门起草外,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逐步由法制机构或者专家起草小组起草。立法的起草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起草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密切配合。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四、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工作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立法法强化了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监督。西宁市人民政府要依照立法法的要求,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效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或相互之间矛盾以及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应先要求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认为确有问题的,可以要求有关制定机关主动改正。制定机关坚持不改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改变或撤销。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后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精神,凡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适应西部开发战略要求,以及超越职权设定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及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立、改、废”成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整体和经常性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清理,要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103号)要求抓紧办理。
五、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
立法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以此推动政府法制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三个代表”,使政府立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建设任务(包括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所承担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贯彻实施立法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有重要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出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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