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云政发〔2000〕2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去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86号令)以及相关的15个配套文件,对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具体表现为:一是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二是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州市已开始启动;三是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已基本理顺。但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有此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存在怕、等、靠的思想,经办机构建立迟缓,人员配备不齐,经费投入不足,工作措施不力等,严重阻碍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今年内全国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当前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医改方案的批复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后颁布,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先实行县(市)级统筹,并逐步向地州市级统筹过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地州市级统筹,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组织管理的方向发展。考虑到财政结算年度问题,凡今年拟定改革方案,2001年1月份正式启动的可视为完成了今年的改革任务。此外,在省人民政府批复各地医改方案的基础上,对缴费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等问题,在适当时机可结合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改革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年内必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要知难而进,务实求真,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要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投入和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明确方向、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确保如期完成改革目标。
三、要加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划转工作的步伐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才能有效推进改革,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1998年以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先后下发了(中编办发〔1998〕8号)、(中编办发〔1999〕98号)文,要求省、地两级理顺医疗保险关系,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最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市县社会保障机构建设问题专门发了《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再次强调了机构建设,职能划转,配备专职人员等问题。目前,各地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划转方面强调省以下机构改革尚未进行,存在等一等,看一看的思想。在这个问题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强医保机构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同时将原公费医疗职能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四、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征收和支付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首先,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其次,按照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的规定,无论任何单位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不按时参加和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必须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由财政补助的单位不按时缴费的,除补缴外,财政补助部分不予核拨,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对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政策尚未明确,这部分人员所占比重大,他们积极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解除后顾之忧。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的规定,采取积极的态度抓紧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六、认真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最复杂、最难管理的一个险种,既涉及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又涉及参保职工随时就医购药,随时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与支付,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投入,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适应工作的需要。
七、抓紧研究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已正式批转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在不降低公务员现有医疗水平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同步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根据我省的实际,会同省财政厅尽快拟定贯彻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加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工作
离休人员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范畴,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目前,其医疗费用管理多部门、多渠道,管理办法不一,发生费用的额度也很大。按照国家的规定,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拟定管理办法。
九、积极鼓励开展多层次的医疗保险
当前所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仅仅解决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是一个较低层次的保障体系。因此,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职工互助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等途径,逐步建设较为完善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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