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 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
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
改制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财政和国有资产方面
(一)在出售前进行资产评估中,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对企业的呆帐、死帐进行处理,冲减企业净资产;评估时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视同“负债”处理。
(二)经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产权出售收入可用于补贴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金。
(三)产权出售的收入,可用于职工的安置和支付救济金、培训费用等重新就业的开支。
(四)为搞好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福利政策衔接,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职工医药费,可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及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等,改制时也从净资产中一次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
(五)企业产权出售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新改制企业资金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运营机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六)为了扶持产权出售改制经营新企业的生产发展,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和企业具体情况,可将这部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一部分。返还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实行1-3年。
(七)对于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应再收取管理费。如马上停止收取有困难,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设法逐年减少管理费的收取,直至取消。
(八)提倡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企业产权。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企业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须在3年内付清,且三个档次的首次付款金额应依次不低于价格的60%、50%、40%。
二、土地管理方面
(九)对于全体职工购买企业全部产权和个人购买企业全部产权并同时接收全体职工改制的新企业,仍使用原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有关部门应重新给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这部分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如果发生转让,首先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所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显化土地资产量,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十)对于地处市区繁华地段的企业,通过搬迁厂址、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制经营的,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可用于补充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安置、企业发展、企业搬迁新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所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显化土地资产量,补交出让金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十一)对于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注册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按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四、社会保险及劳动管理方面
(十二)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其职工应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十三)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其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五、费用收取方面
(十四)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中发生的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应尽量少收;由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对有困难的企业,仅收取工本费。
六、其他方面
(十五)企业产权优化重组,可采取企业产权出售、企业兼并、债权变股权、出售企业股份、企业联合、企业租赁、“公有民营”、企业破产等多种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十六)对于资不抵债、零价出售也很难的企业,坚决实行破产。为加快破产企业工作进度,在宣布破产后,即可实行资产重组,然后落实债务,先破后股,先破后租,改制经营。
(十七)对于购买企业产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在承担原出售企业银行债务的前提下,银行应给予新改制的企业开户并办理转贷手续。这些新改制的企业如产品有销路、有效益,银行应给予办理抵押或担保贷款。
(十八)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可在明晰产权,遵守国家及省有关集体企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参照执行本意见。
七、组织领导方面
(十九)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牵扯面大,政策性强,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全省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改革,由省体改委牵头,省经贸委、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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