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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213号
  • 【发布日期】1994-11-10
  • 【生效日期】1994-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重府发〔1994〕213号1994年11月10日)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开发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也迅速加快。由此而带来的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特别是人员安置问题,矛盾也日益增多。为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现就过去本市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政策与新办法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5000元养老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将1993年10月市政府决定的每人每月30元的补贴办法,改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筹集调剂经费,按人均3500元的标准,由国土部门交由人民保险公司,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有员转办退养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储蓄养老保险。本金归已,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逐月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
调剂经费中,人均3000元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人均500元及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

二、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规定,向民政部门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继续逐月发放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

三、对按照重府第31号令,由民政部门安置或保险公司保险的养老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人均实际现余经费结算后,再由国土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
对按照重府第31号令,由民政部门或保险公司保险的抚幼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人均实际现余经费结算后,一次性发给当事人。原抚幼保险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
对前述两类人员中的病残孤寡等人员,原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不再退转。

四、对分别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重府令第31号、重办发〔1993〕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的就业人员,其领取费用的的阶段性差异,一律不作调整。

五、对历年来已由企业接收的各类农转非人员,仍由接收企业纳入本企业人员管理。
本通知自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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