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
为遏制近年来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发案多、积案多、大案要案多的严峻态势,1999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1999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92号),要求各地成立调处“三大纠纷”领导机构,制定具体落实计划,集中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调处,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三大纠纷”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对新发案件调结率达95%以上。各地根据两个文件精神,加大了调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三大纠纷”积案仍很多,新发案件仍呈增多趋势。“三大纠纷”仍是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提出把今年作为“化解纠纷年”,重点化解“三大纠纷”。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要求,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把今年作为“化解纠纷年”的要求,以调解处理“三大纠纷”,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工作内容,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安定。
二、目标和任务
以开展“化解纠纷年”为契机,抓好贯彻落实桂政发〔1999〕77号、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大清查、大调处,今年要把多年的“三大纠纷”积案处理结案70%以上,对新发生案件的调结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三、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地凡未按桂政发〔1999〕77号文件要求成立调处“三大纠纷”领导机构的,自本方案下达后要立即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后,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对辖区内的“三大纠纷”案件全面进行排查登记,逐件分析,制订出化解方案。
(二)实行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要对化解“三大纠纷”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根据制订的化解方案逐级分解任务,签订化解“三大纠纷”责任状,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奖惩办法。要把化解“三大纠纷”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实行情况通报制度、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综治不达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重点调处国有农林场纠纷和“三跨”案件(即跨省、跨地、市、跨县案件)。
1、国有农林场纠纷的调处。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林场清边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的纠纷。清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1)对涉及国有农林场的“三大纠纷”久调不下的案件,要果断裁决。(2)各国有农林场的主管部门要指导下属企业主动配合当地政府调处涉及农林场的“三大纠纷”。(3)经过调处纠纷明确场界后,仍以种种借口干扰国有农林场生产生活,侵占国有农林场财产的,要依法查处。
2、“三跨”案件的调处。(1)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分配给各地的325起跨地(市)纠纷案件的调处任务,牵头地、市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每个案件,都要组织双方协商,对方单位要主动配合,要顾全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好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分配的任务。(2)按照桂政发〔1999〕77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做好“三跨”案件的调处工作。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主动与案件涉及的对方人民政府配合,反复协商;经反复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四)建立调处基层网络,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乡(镇)、村要明确专人负责调处工作,与县调处“三大纠纷”机构衔接,形成调处基层网络,保证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群防群调,有效地把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小纠纷不出村,不出乡(镇)。
(五)保障到位,督促落实。
各地要定期对化解“三大纠纷”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对化解“三大纠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人、财、物方面的困难要及时给予解决。检查化解“三大纠纷”工作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案件处理效果如何等。对工作做得好的要通报表彰,对敷衍了事,回避矛盾,拖而不办,措施不力,工作打不开局面的,要通报批评。对因调处“三大纠纷”不负责任而引发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自治区将在今年年底前对化解“三大纠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
(六)从今年7月起,各地、市按季度将落实方案的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