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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重申严格执法审批土地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87号
  • 【发布日期】1995-07-10
  • 【生效日期】1995-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重申严格执法审批土地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重申严格执法审批土地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1995年7月10日鄂政发〔1995〕8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2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1992]34号)下发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越权批地,多头批地仍时有发生,加之乡镇企业用地不批自用,少数地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较多,导致一些地方种植粮棉油耕地面积下降过快,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6号文件中关于“切实保护好耕地和粮田”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米袋子”、“菜篮子”提供稳定的耕地保障,现就加强非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地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文件一律无效。已按下放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原审批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乡镇企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切实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现象重新抬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划拨、出让土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为落实国务院《 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0]126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2]67号)中关于土地审批、划拨权限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开发区如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应依照省土地管理局、省体改委《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建发[1993]50号)执行。

三、开展一次非农业用地大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一次非农业用地大检查,主要是检查1993年、1994年两年中非农业用地情况。此次检查工作,采取市、县自查,上级抽查,省政府组织互查的办法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1)对违法圈占的土地,凡已开发建设的,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凡土地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2)已按鄂政发[1990]126号、鄂政发[1992]67号两个文件规定审批的土地不再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但对征而未用的土地,要限期进行开发,原征用单位无力开发的,可调整安排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开发,如调整仍不能解决土地闲置的问题,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对越权审批的土地,必须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大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四、限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不宜大量占用现有耕地,特别是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农业结构调整要首先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林果生产要上山,下滩、进庭院;水产养殖要面向改造池塘和开发荒滩、荒水。不允许将耕地(包括粮棉油用地)改为渔池或果园。确需将耕地改为渔池或果园的,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要求,视调整占用耕地的数量逐级上报,履行审批手续。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50亩以下(不含50亩)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00亩以下(不含200亩)由地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20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巩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今后,非农业建设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取得省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征用许可证后方可征用。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都应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农田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具体收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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