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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制定的 《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93]40号
  • 【发布日期】1993-08-30
  • 【生效日期】1993-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制定的 《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制定的
《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30日津政办发〔199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一九九三年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比照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对外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的机构形式,建立本地区的外商投资办公室。实行各有关部门联合办公,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各有关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精神,确定集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二、各级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要统一权力与责任,在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和困难,要负责协调解决,不能将矛盾上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报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

三、各区、县外商投资办公室和各有关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投诉,依法及时协调或委托中国贸促会天津调解中心协调解决各种纠纷。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四、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积极向投资各方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依法运作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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