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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5]24号
  • 【发布日期】1995-08-27
  • 【生效日期】1995-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5〕2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社会募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95〕22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下4种方式发行股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须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新设立社会募集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4、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二、社会募集公司股票上市以后需要再发行新股,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审查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社会募集公司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省证监会。

四、社会募集公司发行B股或境外上市,必须遵守《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省证监会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社会募集公司申请其股份上市交易,须经省证监会审查同意,由省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推存。

六、社会募集公司配股和分红派息,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核减或回购股份,须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审查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社会募集公司合并或分立,须向省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原定向募集公司按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规范。公司增资扩股,须向省证监会申请批准。

九、社会募集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股票发行办法、送配股方案、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须报告省证监会,经审查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十、省证监会要加强对社会募集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募集公司行为,对违犯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证券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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