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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6]26号
  • 【发布日期】1996-06-07
  • 【生效日期】1996-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6]26号1996年6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学习、宣传 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学习 行政处罚法,熟悉和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抓紧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培训工作要作出统一安排,各地的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并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普及 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二、抓紧做好规章的修订工作。 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省政府规章和南昌市政府规章的设定罚款限额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遵照执行。省政府要求,省和南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务必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新出台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 行政处罚法和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罚款限额执行;规章中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规章的清理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而又紧迫的任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做到人员、时间、任务三落实。今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规章的意见书面报告省政府。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废止的,要提出废止的意见和理由;对该修改的,要提出修改的具体意见;对确实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也要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

三、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于今年9月30日前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停止执法行为。清理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要逐个单位逐个系统地解决问题,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搞特例。为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在萍乡市进行试点。萍乡市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程,制定具体方案,积极实践,及时总结经验。省政府法制局要选派专人参与试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应当指出的是,当前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部门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来抓。要以廉政建设、整顿纪律、严肃执法为重点,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的管理,禁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经费开支,坚决纠正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结合贯彻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重点抓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审批制度,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持证执法等制度的落实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以及《 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务必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根据我省情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要把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治理公路“三乱”作为重要内容,使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通过实施 行政处罚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实施 行政处罚法,必须要有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必须有一个与政府法制工作相适应的机构。省政府重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市、区)政府法制局并入政府办公室后,对外仍保留法制局的名称。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贯彻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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