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6〕8号1996年1月21日)
《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为加强省级预备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备费是在各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基金。根据省级财力状况,一般按照当年省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
第三条 省级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防汛等特殊性支出;
2、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后的抗灾、救灾、救济等支出;
3、政治或经济上重大改革的一次性支出;
4、必须从省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省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审批。各部门、各地区要求使用省级预备费的请示,由省财政厅核实提出意见,报常务副省长批示后,提请省长办公会决定,审批结果通知省财政厅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经省长、常务副省长批准,先由省财政厅执行,事后报告省长办公会。
第五条 省级预备费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自每年七月份起,适时提交省长办公会集中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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