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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45号
  • 【发布日期】2003-01-21
  • 【生效日期】2003-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京地税地[2003]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市局决定印花税纳税申报的期限。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年申报,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各局要及时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市局的决定安排好今年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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