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发市场归口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发市场归口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1995]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第3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批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批发市场健康发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繁荣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市场实行行业管理。省商贸厅为全省批发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商贸主管部门为当地批发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商品市钞纲要》要求,制定地方商品市场发展规划;对批发市场进行备案管理并承担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及时反映批发市场的运行动态和有关信息;对批发市场的经营进行宏观管理和检查指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批发市场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行各业均可组办各类批发市场,其法人单位(企业)按《海南经济特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属地登记发证,并到当地商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商贸主管部门通报登记注册情况,并将备案手续作为年检工作的一项内容。已批准成立的各级批发市场,应到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商贸厅确定。
三、加强批发市场专业人员的培训。根据《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凡经国内贸易部登记备案并公告的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交易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中心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由国内贸易部组织培训,地方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由省商贸厅根据国内贸易部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培训。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由国内贸易部统一颁发《批发市场专业人员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能参与批发市场管理或进场交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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