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政〔200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环保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2000年底,我省环保“一控双达标”任务已基本完成,各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得到加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地区严重污染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生态破坏的趋势还在加剧。有的地方和企业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现了工业企业污染反弹、生态破坏屡禁不止的情况。种种迹象表明,环境违法行为在抬头,个别地区甚至呈蔓延之势。如果不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将会危及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大局。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反弹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运行质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环境安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监察部和林业局联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查处重点
此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二是查处生态破坏事件;三是查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人。
(一)环境污染查处的重点问题包括:
1.各类已达标的工业污染企业,特别是造纸、酿造、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污染反弹,偷排、漏排和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2.依法关闭、停业治理或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土法炼焦、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等“十五小”企业和已被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煤矿等死灰复燃问题;
4.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新建严肃污染项目的行为;
6.违反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污染的行为。
(二)生态破坏查处的重点问题包括:
1.自然保护区内各种违法开发建设问题;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采金、挖矿等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问题;
3.重大工程建设不履行环境管理手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问题;
4.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计划阶段(6月中旬至中下旬)。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和区域进行调查摸底,列出违法企业、单位及其具体违法行为的清单,并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工作计划和清单于6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备案。
(二)检查阶段(6月中下旬至下旬)。由各设区市组织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和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
(三)抽查阶段(7月上旬)。由省环保局、经贸委、监察厅、林业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统一行动阶段(7月中旬至下旬)。7月20日前,各地基本完成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并上报查处的单位、企业和人员名单;7月23--26日,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9个设区市,开展统一行动的稽查工作;7月26日定为全省统一行动的时间,采取省政府统一指挥,各地统一行动的方式,对一批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行动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统一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组织实施。
三、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此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指导下,由环保、经贸、监察、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实施。省政府成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黄小晶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卢增荣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局李在明局长任副组长,经贸、监察、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此次行动。
(一)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决不姑息迁就,做到发现一件,依法查处一件。
1.对污染严重、反弹问题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提请当地政府加大整改力度;
2.对2000年底未完成治理任务、至今仍在生产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
3.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拆除其生产设施;对已经通过验收现在又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治理;
4.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要对其从重处罚;
5.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造成重大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保护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同时,环保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对涉嫌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并协助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环境执法、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二)经贸部门要将严肃查处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超标排放的查处工作。
1.先行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排查,摸清未按期达标排放企业停业和关闭情况以及已验收达标的工业企业是否出现反弹的情况,弄清区域内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能力总体情况;
2.查处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建污染严重项目,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
3.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造纸、酿造、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偷排、漏排污染物,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国家明令关闭的各类非法生产的小企业死灰复燃的行为。
(三)林业部门要在开展林业严打整治斗争的基础上,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认真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
1.无证或超限额采伐林木以及毁坏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的行为;
2.使用林地未批先占、不批也占、越权审批或对已发生乱占林地的建设项目不依法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3.非法加工、运输、经营木材的违法行为;
4.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出售、运输、进出口国家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国土资源、水利和水土保持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跨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在不具备开采规模且改造不力以及未按照规定换证的矿山开采、在禁采区的矿山擅自采矿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资入股参与资源开发,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
3.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定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不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
(五)监察部门在这次专项查处行动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情况上。重点查处:
1.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十五小”企业取缔不彻底和死灰复燃,已达标的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2.在“一控双达标”和环境监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3.贪赃枉法、以权代法、以钱代法的腐败行为;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甚至合资入股参与资源开发,导致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员,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
此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和协调,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事关环境质量的改善,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履行职责,实现齐抓共管。这次专项检查很突出的一个特点是要积极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从现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对企业和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在调查了解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单位和区域的基础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四)规范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等法定程序办案,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五)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表扬先进,对污染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以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并定期公布举报情况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结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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