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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0]3号
  • 【发布日期】2000-01-03
  • 【生效日期】2000-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八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定的就业任务,使我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能持续、稳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
我区自1994年7月29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二十号)、1997年9月23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来,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有部分县(市)尚未全面开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区还有11万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尚未就业,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全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切实纳入本级劳动就业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重在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可行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把任务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并督促、检查和落实。各级计划、劳动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计划的制定,加强政策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人事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制定、落实有关扶助、优惠政策;残疾人联合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政府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要加强宣传,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范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到2000年,全面完成广西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任务,使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使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市、县,要在2000年上半年以前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这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都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精神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法定安排比例的,应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双重管理单位,在邕的向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缴纳保障金。在邕之外的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保障金。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到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按现行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社会保障等手续,并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残疾职工数量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一般不得再精简残疾职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批、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保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帮助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步发展。对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条件基本同等的悟上,给予优先立项和贷款。
坚持福利生产社会化的原则,广泛依靠社会力量办好福利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凡是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各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仍然保留福利企业性质的,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要求,对符合减免增值税规定的福利企业,严格按照“福利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将已缴纳税款全部返还纳税企业”的办法返还退税。适当放宽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比例,安排一名盲人等重残人员就业可按两人计算。
福利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各种方便。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确实困难的残疾人经营户应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直接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城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在落实经营场地、摊点、摊位方面提供方便并酌情减免摊位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有偿扶持。

六、加大力度解决农村残疾人的温饱
我区目前仍有22万可扶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是扶贫攻坚的难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部分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攻坚的总盘子,并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通过帮、包、带、扶,人盯人的办法,组织他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切实帮助他们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管好、用好康复扶贫资金,使贫困残疾人得到真正的实惠。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对特困残疾人户,经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免农林特产税。
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充分重视盲人劳动就业工作
盲人的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难点之一,要给予特别重视。在提高医疗按摩水平的同时,重点发展盲人保健按摩。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成立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全区盲人保健按摩实行行业管理,清理整顿保健按摩场所无照经营、无证上岗等问题。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要求开业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要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发美容场所等社会有关服务行业和医疗机构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要积极探索、拓宽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八、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要求,加强对残疾职工下岗工作的宏观调控。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要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要防止在安排职工下岗过程中出现歧视残疾职工的现象,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及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每半年要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一次免费的培训机会。对下岗残疾职工(含城镇集体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办理。

九、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具体承担和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人员编制。
全区凡是未成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县(市、区)都要在2000年上半年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要求。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就业岗位开发等各项服务工作。要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互联网,加强同各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的联系,加快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步伐。

十、要认真抓好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
职业技能培训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基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组织已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开展培训,增加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使80%以上求职登记的残疾人通过培训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要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术水平,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要求,了解掌握需要培训的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纳入培训计划。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主要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可以随班培训或单独开班培训。

十一、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政策和法律监督
为了保证本通知得到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驻桂的各中央直属单位、各双重管理单位以及各相关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制订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执行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并经常检查落实,确保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政令得以贯通。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列入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内容,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交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发给劳动监察合格证。各新闻单位要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对阻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种消极行为要进行曝光。
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全区各级残联颁发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的行政执法证,各级残联要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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