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有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有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6〕37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切实做好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和重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对理顺出资者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实行政企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展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新旧体制交叉,不少改革措施没有到位,致使这些企业在改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与《 公司法》的要求有较大距离。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开展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当务之急。
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体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出资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资产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二、范围和要求
按照国发〔1995〕17号文件要求,需要进行规范的公司是指1994年7月1日《 公司法》施行前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初步统计,我省在此范围内的公司共有1057户,其中有限责任公司970户,股份有限公司87户。这些公司都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和有关配套法规认真进行规范。通过规范,理顺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关系,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完善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用人、劳动工资的管理办法,分离公司办社会的职能。
在规范中,既要加快工作步伐,按期进行规范,又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既不能随意放宽政策,又不能额外附加其他条件,增加企业负担。全省的规范登记工作要保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5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对本部门负责规范的公司进行统计和调查摸底,搞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省经贸委备案。在规范期间,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可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二)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以上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据《 公司法》进行纠正,限期达到要求。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
(六)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四、工作程序
鉴于我省需要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多,任务繁重,为保证规范工作质量,便于重新登记,决定采取企业自查,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相结合的办法。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按照《 公司法》及配套法规,认真对照自查,自我规范,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原有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统计表》和《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统计表》,报送省经贸委、省体改委,抄报省工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次,各公司要在自我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在限期内,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并提供所需文件,经同级政府指定的规范工作分工负责部门初步审查,凡达到规定条件的公司,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不再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的具体事宜,按照国家工商局《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215号)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按规定收取有关工本费;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比照变更登记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组织领导
全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全省公司规范和重新登记工作,协调解决规范过程中的问题,负责规范的日常工作。规范的具体工作,按照“统一指导,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省工商局要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制定重新登记的具体规定,并定期向省经贸委提供重新登记的情况。省经贸委重点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工作的指导,对需要省级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公司是否按照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了规范,进行初步审查;省体改委重点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指导,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按照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了规范,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规范范围内属于外经外贸公司和金融性公司的,其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别由省外经贸厅和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重点负责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对本部门分工负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各地市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指定负责规范工作的牵头部门,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落实。
全省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写出总结报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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