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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委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29号
  • 【发布日期】2003-05-14
  • 【生效日期】2003-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委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委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人民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正在开展一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战役。由于集贸市场(含批发、零售交易的各类市场)人员密集性强、流动性大,卫生状况又相对较差,因此,做好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十分紧迫。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交叉感染,现就加强我市集贸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预防“非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

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是预防“非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主办单位要负责集贸市场预防“非典”的宣传教育、经营场所的消毒、经营人员的登记管理、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场内经营人员及进出场地的各地交易人员的“非典”症状监督等预防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预防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对辖区的集贸市场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指导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搞好“非典”预防工作。

二、切实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随时保证经营场所的通风,对营业设施、营业器具的消毒每天不少于2次。要对场内经常性经营人员进行逐一登记,每日逐人测量体温,发现体温超出标准的,要阻止其入场经营,并报告有关部门;对有“非典”或疑似症状的,要坚决予以隔离,并立即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对临时性经营人员,特别是来自“非典”多发区人员,必须检测体温。经营食品的人员应佩带口罩和手套;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营业场所的垃圾,必须在经消毒后,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一日一清。同时,要搞好环境卫生,消灭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常年积存在市场内、堆放在摊位下的杂物。对市场内厕所要加强清掏保洁,每日进行消毒。对来自“非典”多发地区的物品和运输车辆要进行消毒,加强卫生检疫。

三、加强市场监管,丰富市场供应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工商分局、卫生局、市容委要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监测反馈市场动态。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食品或假借预防“非典”销售不合格防疫用品、药品等,工商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严惩。对违反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要严肃处理。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市场和非法聚集经营点,严禁市场外溢。

四、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预防“非典”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非典”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各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预防“非典”的各项工作。集贸市场预防“非典”措施不落实的,要追究该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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