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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珠海市关于《珠海市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 职务晋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珠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05
  • 【生效日期】2003-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珠海市关于《珠海市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 职务晋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珠海市关于《珠海市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
职务晋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6月5日


各区委、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职务晋升管理暂行办法》(珠人字[2003]19号)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主测评中有关测评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及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职的规定,在民主测评结果中,不同意提拔或任现职不称职票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可以提拔票未超过到会人数60%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个别情况特殊,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组)研究同意提拔的,应当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二、关于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程序问题

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可由单位领导班子(党组)研究决定直接任命或进行民主推荐,再由单位领导班子(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三、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程序问题

从国家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外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个别特殊情况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调任,由用人单位直接报市人事局办理。

调任程序按《珠海市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职务晋升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要经组织推荐、人事部门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执行,其中人事部门考察按照第八条规定的考察程序进行。市内调任人员的考察由拟调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外调任人员的考察可由拟调入单位委托拟调入人员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关于公示中反映问题是否影响任职难以界定如何解决的问题

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如用人单位难以界定是否影响任职的,可报请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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