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88号
- 【发布日期】2005-11-07
- 【生效日期】2005-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闽政办[2005]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减少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损失,根据《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处置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类别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省境内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各级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统一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优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阻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做好事故现场及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疏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侦察、追捕、监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涉嫌犯罪人员;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区域的群众撤离及安全保卫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公安交警部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构,也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划定警戒保护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做好事故报送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施救等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受伤人员及涉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做好重伤员转送治疗,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做好有关医疗救治工作情况报送。
安监部门: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送工作,受政府委托或依照权限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
监察部门:负责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及人员行政违纪行为的监督及查处,参与并监督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
交通部门(含运管、公路、高速公路、路政等有关部门,下同):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组织运管、公路、高速公路、路政等有关单位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
农业(农机)部门:参加涉及农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涉及农机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
旅游部门:参加与旅游有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及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等工作,参与相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
财政部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责任。
民政部门: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工作。
保监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协调、督促有关保险机构视情况先预付部分伤员抢救费用。
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外事、侨务、对台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和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闽政办〔2004〕217号)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应急启动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122(或110)、120和单位负责人,现场附近的其他群众也有义务迅速向122(或110)和120报告。
(二)公安122(110)接警后,应迅速通知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属地的公安派出所立即出警,组织抢救伤员,划定保护区域,组织人员调查,并了解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紧急出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同时,公安122(110)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分管的县(市、区)政府领导报告。
(三)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的有关工作:
1.通知属地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做好事故路段的交通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单位立即做好危重伤员的各项救护准备工作并立即行动,全力抢救伤员;
3.通知公安、交通、卫生、安监、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对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运输事故,还应通知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事故,还应通知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
(四)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设区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初步情况。
需要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时,还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五)省安监部门在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车辆、乘客及驾驶人员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受伤情况和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的有关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抢救所采取的措施及初步情况;
6.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七)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要及时做好事故抢救进展及有关情况的续报工作,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天续报2次,一次死亡3-9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天续报1次。
(八)事故报告及续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先用电话报告,但必须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九)发生未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人员组成
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宣布事故处理的总指挥,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做好善后工作。
(一)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县(市、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及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或受省领导委托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副县(市、区)长,省、设区市、县(市、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四)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政法、交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有关工作。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
(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除按上述规定的人员赶赴现场外,《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闽政办〔2004〕217号)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
(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受伤的,县(市、区)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死亡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必要时省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
(八)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工作机构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消防、交通、卫生、监察、安监、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农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参加),组长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担任,下设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理、事故原因调查、信息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协调等小组,各小组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分工。
(一)现场应急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负责,公安、交警、交通、消防等部门人员参加,负责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协调解决现场施救中的有关问题。
(二)医疗救治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负责,卫生部门及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参加,负责伤员救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并统一指挥、调度救治医疗队伍,协调解决伤员救治中的有关问题。
(三)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负责,公安、交警、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保监和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肇事车辆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肇事车辆单位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辨认,遗体、遗物保管、登记、认领和处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联系、安抚和安置,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理赔,有关经费筹措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对肇事车辆属于跨地区的,车辆属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有关负责人赶到事故发生地,并指定负责人参加善后处理组,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四)事故原因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负责,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农机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参加),负责依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调查取证、肇事车辆技术鉴定,进行技术原因初步分析;对相关人员开展初步调查,组织或协助、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
(五)信息宣传报道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宣传、政府办、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情况报告、信息发布,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材料,上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和政府书面检查报告,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六)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负责,政府办、公安、交警、交通、卫生、财政等部门及肇事车辆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持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并做好善后接待安排、联络沟通等后勤保障和协调工作。
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的分级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由县(市、区)政府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2.一次死亡6-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设区市政府或由设区市政府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属地原则进行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3.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后,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安监、监察、公安、交通、交警和农机等部门人员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安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调查组可下设三个小组:
1.调查取证组:负责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2.技术鉴定组: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定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3.材料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协调,进行调查材料的汇总、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起草事故调查简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索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擅离职守。
(三)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3.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6.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肇事车辆及其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5.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6.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7.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肇事车辆技术情况鉴定和导致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结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10.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总结。一次性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一次性死亡6-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要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要逐级上报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救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的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起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要在30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或第三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10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或第3起死亡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八、奖惩规定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政府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有序、措施得当,抢险工作突出者;
2.在危险关头、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怕牺牲、不怕苦,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作出贡献的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赢得时间,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
4.事故现场施救、医疗救治、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得力、成绩突出者;
5.其他有功单位和人员。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玩忽职守,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延误事故处置时机,造成事态扩大或其它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不积极配合,影响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4.违反有关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已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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