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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1980]149号
  • 【发布日期】1980-09-20
  • 【生效日期】1980-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0年9月20日黔府〔1980〕149号)

国务院国发〔1980〕16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配备干部。省财政厅设财政监察处;各地、州(市)财政局设政监察科;安顺市、遵义市、都匀市、六枝、盘县、水城三特区财政局设财政监察股;各县财政局设财政监察股或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所需人员,均在同级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省不另增加编制。
省级各经济厅、局的财务部门,暂不设财政监察科、组,可明确专职财政监察员,人员来源,可在各厅、局的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主管财务部门研究,在不设置监察机构和专职监察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将财政监察机构建立起来,并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业务的干部做财政监察工作。干部的来源,可从各级行政经费开支的现有干部中选调,省不另增加编制。

二、积极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0〕169号文件,充分认识开展财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职责,同时要进行广泛宣传,以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对财政监察工作的重视,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要大力开展检查工作,对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包括财会人员因坚持财经制度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要一个一个地进行检查。对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对维护财经纪律好的典型,要给予表扬。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财政监察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财政监察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当前各级党组织正在组织全体党员学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新党章修改草案,要把严肃财经纪律同政治学习结合起来,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把加强财政监督,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认真抓几次财经纪律检查,以保障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推动财政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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