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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17号
  • 【发布日期】1997-02-28
  • 【生效日期】1997-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7〕17号1997年2月28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与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等11部委《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农〔1995〕49号)精神,我们联合选择了部分镇为我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为搞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积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小城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实施小城镇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镇级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增强镇级政府的活力;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有利于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有利于建立小城镇发展的新机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生长点。各试点镇及其所在的地、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下大力气抓好,全面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的目标
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目标是,在小城镇建立一种政府精干高效、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有序、城镇规划科学、保障机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体制,促进试点镇经济、社会、生态健康、协调、快速地发展。
(二)试点的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好小城镇新体制的建设,以改革为动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一、二、三产业的互动发展,实现小城镇经济、社会及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
2、正确处理改革政策的衔接和突破的关系。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既要与现行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大胆探索,大胆试验,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
3、积极引导,稳步发展,注重实效。要防止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变成新的开发区热。
4、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试点工作既要综合配套,又要有所侧重。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5、各项改革要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三、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改革镇级政府管理体制
1、在加强监督和搞好协调的基础上,赋予试点镇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由试点镇政府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除属《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需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和试点镇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需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其他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镇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建设规划审批权。小城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外,城镇建设的详细规划、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委托试点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土地征用审核权。在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和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内征用或出让土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
(5)工商行政管理权。试点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的企业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初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等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原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也可委托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工商法规办理。
(6)财税管理权。适当放宽试点镇政府的财税管理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自定。
(7)机构设置权。在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试点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8)属地管理权。县(市、区)直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应交给镇政府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可由镇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镇管理为主,其党政一把手由镇党委和镇政府任免;少数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和人员,可由镇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其党政一把手由主管部门和镇党委、镇政府共同考核,由主管部门下文任免。县(市、区)直部门派驻试点镇机构的党组织,均应接受镇党委的统一领导。
2、县(市、区)在赋予试点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时,属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职能部门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原则上由这些部门在试点镇的派出机构执行。
3、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镇政府要立足于制定发展规划,协调经济关系,根据现行法规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以及进行公共设施的建设。镇政府要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建立精简、高效的政府机构,逐步强化城市服务和管理功能。
4、试点镇党委和政府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加强村委会建设,使村委会能够履行自治职能,管好本村事务,推进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深化小城镇建设方式改革,建立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资机制
1、改革自发、分散的建设方式,实行“审批一支笔、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试点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的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分片开发、配套建设。争取建成一片,见效一片。小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率要达到60%以上。
2、发挥政府、社会、个人参与小城镇建设的积极性,建立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农民带资、招商引资等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加快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筹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善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桂政发〔1995〕82号),采取以下办法:
(1)在试点镇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县(市)分成部分,以及交通建设附加费,全部留给试点镇用于开发建设。
(2)各试点镇要从财政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每年镇级财政支出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比例应逐年增加,主要用于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3)试点镇的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在试点镇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上交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余下留给试点镇用于市场建设、维修和管理的部分,由试点镇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4)试点镇土地出让、转让的收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3)规定,县(市)财政分成的部分70%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开发;农用土地。小城镇的房地产综合开发收益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5)在试点镇兴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在胜地、供水、供电和县、镇实得税收返还等方面可给予一定的优惠;对外商在试点镇投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在用地上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6)在试点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向小城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工程投资总额的3%作为试点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费。
(7)各级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部分专项贷款,扶持试点镇的建设与开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镇建设与开发的合理资金需要要优先予以支持。
(8)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建供排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实行合理计价,有限期有偿使用。鼓励农村经济组织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于试点镇兴办第二、三产业。
(三)改革和完善镇财税管理体制
按照“新城镇、新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小城镇政府广聚财源、发展经济和城镇建设和新型财税体制。
1、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镇一级财政。正确处理县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要求,合理确定收支权限和范围,适当提高镇财政的留存比例,以利于试点镇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城镇建设。
2、建立统一的预决算制度。逐步将镇级预算外收入和各部门的各种收费统一纳入财政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3、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在试点镇设立镇级金库,完善税收征管。镇级金库的设立事宜,参照《乡(镇)金库管理办法》执行。
4、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集资,不得通过收购环节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各种税项,切实堵住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渠道。
(四)积极稳妥地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小城镇集中。
1、试点镇的人口发展及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凡在试点镇内具备合法固定的依据和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申请在试点镇内办理落户手续,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这部分人员主要是:(1)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2)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3)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的亲属和他们所聘用的大陆管理人员、生产骨干,以及随这些聘用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4)被征用土地的无地人员;(5)投靠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3、改革和完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逐步规范户口类型,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采取以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常住户口。改革出生登记制度,婴儿出生后,必须申报出生登记,可以在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4、改革户籍统计工作,按照居住地和就业原则建立户籍统计指标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制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金经办机构。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险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与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灾害救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村民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险。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开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劳动合同制职工或有固定工作、固定职业的干部、职工,不论在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在私营、“三资”企业工作的,都要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加强以社区服务和敬老院为主的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
(六)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制度
1、试点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选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
2、强化对试点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制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规划并在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内,按项目年度用地计划依法统一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
3、对乡镇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3─5年,并允许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作为进城定居和就业的必备资金,期满后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具体办法由试点镇所在县(市)确定。
5、在试点镇城镇建设规划内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国家有关征地办法规定,除补偿土地原使用人应享受的部分补偿费外,其余补偿费为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全部征用,集体内全体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人口的,其集体所有部分的补偿费可用于发展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深化乡镇企业制度改革,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
1、在试点镇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等企业改革形式,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推动乡镇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2、将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集中办到试点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内连片发展,避免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分散格局。在小城镇辖区内原有的乡镇企业,有条件的应搬迁到小城镇集中发展。在辖区内新办的企业,要办到规划的工业小区内。集中到小城镇发展的乡镇企业,其产权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
3、在自愿的原则下,以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为骨干,组建乡镇企业集团,支撑小城镇的发展。
(八)抓好市场培育,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小城镇市场体系
1、把试点镇的市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市场。对在试点镇投资兴办市场的,在征地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并在县(市)、镇实得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返还。
2、积极发展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的商品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以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积极推进流通产业化。鼓励以城市为依托的要素市场向小城镇延伸。
3、小城镇市场建设要坚持政府组织、统筹规划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市场。积极探索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办市场。
(九)以试点镇为载体,搞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试点镇及所在县(市、区)应制定配套政策,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到试点镇兴办技农贸、技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业为试点镇提供人才、技术等多种服务,将“星火计划”优先引向试点镇。
2、从实际出发,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形成镇、村、专业户三级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基地”、“项目+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农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划下,鼓励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建立分支机构、储蓄网点,开展商业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清理和规范农村合作基金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以试点镇为基地开展各类农村保险业务。
4、建立健全以市场信息和统计资料为主体的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服务。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注意搜集、整理各种统计基础资料,传递各种经济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劳务信息等,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努力沟通农村与城市的信息桥梁,打开农村走向城市化的大门。
(十)抓好试点镇精神文明建设
试点镇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在试点工作中,综合考虑促进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人口增长,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以集镇为重点,以镇带村,制定规划,逐步推进。文明村镇建设要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巩固基层政权结合起来,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功能结合起来,同计划生育、节约土地、环境建设结合起来。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乡规民约,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切实把小城镇建设成为所在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信息、卫生保健的中心,建设成为向农村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中心。

四、切实加强对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为了便于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建议试点镇党委书记由现任县(市、区)委常委兼任。如不突破职数,试点镇党委书记符合条件的也可参加县(市、区)委常委。试点镇镇长符合条件的,在任职期间可享受副县级待遇。
(二)试点镇所在县(市、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综合领导小组,各项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切实解决和协调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全力支持试点工作,形成合力,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小城镇改革和建设健康发展。
(四)在试点期间,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试点镇后,各有关县(市、区)和试点镇要切实加强管理,并制定好有关改革内容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管理混乱、盲目上项目和重复建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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