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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7]1号
  • 【发布日期】1997-01-02
  • 【生效日期】1997-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新政发〔199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发布以来,在自治区社会和经济生活,以及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区使用的计量器具种类、数量逐渐增多,各级计量检定技术检定项目也在不断增加,为加强对计量器具,尤其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现发布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附件: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制定本目录。

二、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实行强制检定:
1、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4、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5、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6、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7、煤气表:煤气表;
8、糖量计:旋光糖量计;

三、本目录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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