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开展清收拖欠贷款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开展清收拖欠贷款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法清收拖欠贷款,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提高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和法制意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支持我市经济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清收拖欠贷款的工作。
一、依法清收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清收的范围为1996年底前全市各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全部逾期、呆滞贷款。重点是不守信用、有意拖欠贷款的企业和个人。
对清收对象区别不同情况:
(一)国有、集体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的逾期贷款,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制订出还款计划;即将到期而确属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展期。各金融机构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前提下,通过正常信贷管理程序进行催收或通过企业转制改革进行转化,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还款计划。暂不采取强制手段清收。
(二)由于企业法人代表不守信誉所造成拖欠银行贷款的,要加强教育,督促其自觉还贷。经教育仍不自觉还贷的,应依法起诉,依法收贷。
(三)企业法人代表中饱私囊、亏企业富个人、侵吞挪用贷款资金或有意逃避债务易地或易企业经营的,应对其依法起诉并追查其个人财产及其转移后经营的相关企业的财产作为其所欠债务的追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发现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要依法查处,严惩不贷。
二、依法清收的方法步骤:
(一)建立组织。全市成立由市领导和宣传、经济主管部门及司法、公安、检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内(附组成人员名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将组织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级和县(市)、区级金融机构要组织专门的清收力量,建立相应的清收小组。
(二)舆论宣传。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舆论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使全市所有企业和有关部门了解本次依法收贷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从而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信用观念。要对信誉和法制观念较差的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专门法制教育。
(三)分类排队。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信贷资产质量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大部分一般逾期贷款要在本次依法收贷工作中自行组织力量进行清收,并将自行清收结果报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排出需要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清收的拖欠贷款企业名单,并逐笔说明要求协助清收的理由,报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四)审定立案。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金融机构上报要求协助清收的拖欠贷款进行审定,对确需列入依法清收范围的拖欠贷款进行立案,在各金融机构清收小组为基本力量的基础上,统一部署,组织重点清收。市、县(市)、区司法、公安、检察等部门要予以大力配合,协助清收。清收结果逐笔报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办公室销案,做到每案有结果。
(五)组织催收。在各金融机构自行催收基础上,对部分不能收回的,与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取得联系,通过行政督促,协调催收,尽量化解矛盾,减少需采取强制手段清收的对象。
(六)依法收贷。经自行催收、行政催收仍不能收回的贷款,由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请法院将本项工作中提起的金融诉讼案件,予以从快审理。对拒不还贷的债务人,提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收回贷款。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注意区别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欠贷和不守信誉有意拖赖贷款的界限,重点打击不守信誉有意赖帐、诈骗银行贷款的违法行为。
(二)把握好依法强制收贷的力度,扩大教育面,促其自觉还贷,尽量做好化解矛盾,缩小打击面。
(三)各金融机构要把搞活存量、清收不良贷款与继续大力支持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收回的贷款原则上应用于我市实力工程项目和重点骨干企业的生产发展资金需要,各县(市)、区清收的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收回地重点优势企业生产发展的资金需要。
(四)对于不积极开展这项工作的县(市)、区和经济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金融部门将对其今后贷款的增加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不积极开展自行催收的金融机构,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收贷工作也将不予支持。
(五)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诈骗犯罪,公安机关要迅速立案,尽力追赃;对内部人员收受贿赂和有严重渎职行为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收贷案件,提请法院及时审理和执行。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慎重,尽职尽责。
(六)要把依法收贷与深化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兼并、破产、转制等改革措施,做到既依法收贷,又盘活存量资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整顿经济和金融秩序的一项实际举措,列入议事日程,积极稳妥地作出安排,做过细的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切实把应收未收的拖欠贷款收回来。
依法收贷的具体工作,由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布置。
附件:宁波市依法收贷联席会议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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