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1995年3月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确保 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 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对施行 国家赔偿法重大意义的认识
国家赔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 国家赔偿法作为今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全省的学习宣传活动,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普法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厅局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同时,省政府法制局还要统筹安排,对从事行政赔偿理赔工作的业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并进行统一考核,合格者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方能上岗。各地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 国家赔偿法,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施行 国家赔偿法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行政赔偿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有关行政赔偿的具体工作将逐步展开。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执法为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行政机关都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此项工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政府行政赔偿办公室,与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要成立行政赔偿办理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合署办公,至少要确定2─3人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并注意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有力支持,以保证 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具体资金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调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应将赔偿费用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尽快提出预算数额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抓紧配套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赔偿工作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与之相配套。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等一些基本的制度,省政府法制局要尽快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有关受理、审理、决定的程序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处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赔偿的追偿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坚持“既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切实可行的具体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
四、通过实施 国家赔偿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文件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规规矩矩执法,清清楚楚行政,明明白白办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随意创设和制定处罚、收费、审批发证等行政行为。上半年,各地市、各部门要将近十年来所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凡发现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抓紧进行修订或废止。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并于今年三季度对各地市、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当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卡等;另一方面表现为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还可能会更加突出。对此,各地市、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加以解决。要逐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不执法的追究制度。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检查工作,是做好 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特别是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保等重点执法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对于违法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加以禁止和纠正。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作用,逐步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把行政执法提到一个新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关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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