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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 【发布日期】2008-07-08
  • 【生效日期】2008-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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