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与环城四区 结合部地区规划土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与环城四区
结合部地区规划土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政发[1997]44号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中心区与环城四区(含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下同)结合部地区在规划、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结合部地区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类规划均由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各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规划(土地)局批准。
二、结合部地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必须经相邻两区协商研究,联席办件。在相邻两区协商一致后,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批。
三、位于市中心区及结合部地区自然村的宅基地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村民住宅应以多层为主。
四、城市建设须征用位于市中心区界内集体土地的,应在取得市规划(土地)局核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行政隶属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并由市土地局核批,再由所在的市中心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
五、市中心区到环城四区建设或组织建设居住区的,须依法解决行政管理权属问题后,再行批准建设。对已建的鲁山道、民权门、宜白路、李家园、佳园里等居民小区的规划土地管理,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建居民小区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92]55号)所定原则执行。
六、各级规划土地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结合部地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建设。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清理,由辖区负责,相邻区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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