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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建建[99]第0037号
  • 【发布日期】1999-02-01
  • 【生效日期】1999-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沪建建(99)第003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宅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屋面渗漏等突出的质量问题,力争短时间内使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有切实的改观。经研究,现就强化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特作以下规定:

一、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中,必须维护平等合理的竞争,制止不公正招标和不合理压价。中标价必须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合理范围内。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更换。
2、高层住宅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上的多层住宅的勘察,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业务严禁转包。
4、住宅小区的设计业务由2家以上(含2家)设计单位同时承接时,应当确定其中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5、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设计。其中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6、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业务严禁转包。
7、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发包给取得ISO9000标准认证证书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住宅工程必须委托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监理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委托施工监理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的施工监理必须由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
承担住宅工程施工监理的项目总监必须由上建类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三、住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实行审查。
住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实行程序性的审查。审查重点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发包。

四、多层住宅(四层至七层住宅,下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根治质量问题。
1、多层住宅的单体长度应当控制在55m以内,当单体长度超过55m时,设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温度变化、材料收缩等因素引起的裂缝。
2、多层住宅的地基基础设计必须以控制变形值为主,设计单位必须进行基础最终沉降量和偏心距的验算。基础最终沉降量应当控制在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1999年修订版)规定的限值以内,当建筑物体形复杂、纵向刚度较差时,基础最终沉降量必须控制在150mm以内;偏心距应当控制在15‰以内。当建筑物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时,设计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控制不均匀变形。
天然地基不能满足建筑物的沉降变形控制要求的,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预制混凝土小桩、补偿基础等措施,不得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未予以规定的或未经本市技术和管理部门鉴定、审核通过的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3、多层住宅提倡采用坡屋面形式。采用平屋面的,泛水坡度必须大于5%。
多层住宅屋面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必须有大样详图。
4、多层住宅楼面板、屋面板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5、本市外环线以内多层住宅的基础、主体结构必须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外环线以外由各区(县)根据住宅的建设发展情况,规定必须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范围。
6、多层住宅固沉降、温度变化、材料收缩等原因容易产生裂缝的部位,设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裂缝的相应措施。

五、多层住宅必须实行沉降检测。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埋设专用水准点和沉降观测点。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沉降观测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复测,并将资料列入工程质量评估内容。
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检测。竣工后第一年内每隔3个月必须检测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必须检测一次,直至沉降相对稳定为止。
沉降检测结构异常的,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必须在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方可销售、交付使用。

六、住宅工程必须合理控制施工工期。
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当参照定额工期确定合理工期。施工期间必须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因任意压缩工期而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单位负责。

七、住宅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管理。
住宅工程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必须按规定实行准用管理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

八、住宅工程必须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及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谁开发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材供应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等要求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住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应当将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未达合格标准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九、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创建优质住宅。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综合考评、年检,住宅工程质量必须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时,资质管理部门必须将申请单位承接的住宅工程质量业绩作为升级审核的必备条件。
在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评优中,住宅工程必须占一定的比例,并大力开展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评选活动。

十、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必须认真处理。
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解决质量问题。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先行负责赔偿,再向直接责任单位追偿。

十一、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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