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 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
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63号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
设施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为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安全防火的良好局面,吸取外省市公众聚集场所因安全疏散设施问题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公通字〔20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各区县政府和市公安、经济、商业、外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动员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和市公安、经济、商业、外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都要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严格实行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责,督促各级检查人员落实责任,做到全面、深入、细致,不留死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立即掀起专项检查高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下时间步骤、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做好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时间和步骤。根据《通知》要求,这次专项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底结束。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生产企业内安全疏散设施的自查,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第二阶段从10月20日至10月底,各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管辖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开展重点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检查的重点范围: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候车(机)厅、公共娱乐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生产企业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 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责任人是否明确;二查防火巡查制度是否建立,巡查的部位、内容、时间是否明确;三查消防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封堵;四查疏散门的宽度和疏散出口的数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五查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缺少、损坏或标志错误;六查疏散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是否缺少、损坏;七查单位是否制定了人员自救逃生预案;八查职工掌握消防常识和应履行的组织引导群众疏散义务教育是否落实;九查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检查责任。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这次专项检查,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 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和切实担负起单位防火安全职责,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下大力量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务求取得实效。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对专项检查工作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对于减少火灾人员伤亡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安全疏散设施堵塞、损害严重的火灾隐患问题,公开予以曝光。公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的投诉电话,市公安消防局投诉电话为:23133727。
五、严格依法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 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值班、巡查人员脱岗、安全疏散门上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等火灾隐患问题,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防火门、防火卷帘缺少、损坏、故障等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当场整改的,在下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的同时,必须督促当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严督促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逾期仍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火灾事故,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责令停产停业会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重要公众聚集场所的灭火演练,做好灭火的充分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出警、有效施救。
六、专项检查结束后,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要于11月中旬前,分别写出书面总结,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报国家主管部、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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