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6月2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现就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自销和产品价格问题。凡属于企业自销的超计划产品,均按主管部门下达的季度计划进行考核。凡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或经部、省评定的名牌、优质产品,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可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以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的幅度加价销售。
二、关于留成资金及其使用问题。企业留成资金的提留比例和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划分比例,在未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前,暂按去年核定的比例提取。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以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在上级批准的总体方案范围内,大中型企业不超过五十万元,小企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国营小企业经营问题。凡属小企业(固定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利润在三十万元以下)可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四、关于工资奖励问题。凡经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厂长可行使百分之三的晋级权。年度之内,可以分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本年度未使用的部分,下年度可合并使用。对于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时,应把重点放在推动技术改造、改善产品结构、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人,不能按车间、科室平均分配。贡献特大、成绩特优的职工,一次可以晋升两级。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职)的晋级,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晋升的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经济、劳动人事、财政、税务、银行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的技术规定简政放权,改进工作,主动地、自觉地修改和废除那些已经变成束缚群众积极性,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陈规旧章,注意研究解决企业中“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为企业搞好搞活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必要的保证。对于企业在贯彻国务院扩权规定中所请示的问题,要抓紧研究,及时答复。今后企业请示主管部门的报告,从机关收到报告之日起,在十五天内不答复的,视为领导机关已经批准同意,企业可按呈送的请示报告执行。
我省过去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凡与国务院规定不符的,均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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