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0月)
建国以来,我国积累起来的巨额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理顺产权关系,对于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省在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及有效途径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和严重流失的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逐步建立起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国有资产改革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在政府层次上,要逐步实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面向全社会,分散到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对集中,由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行使。要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充实国有资产管理力量,并在机构改革中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企业层次上,要实行政企分开,确立法人财产制度。出资者以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并拥有参与制定重大决策、选择产权代表和依据出资获取收益的权利。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要通过试点建立中间层次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采取投资控股公司、经营控股公司等基本形式,主要从事资本性质的产权经营活动。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接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作为国家出资的产权主体对其投资的企业行使投资收益、人事评聘、产权转让和监督检查等所有者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负盈亏责任,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认真组织产权界定工作
产权界定是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清产核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界定各类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化。当前,重点是要抓好企业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兼并等产权变动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之前的产权界定工作。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归属,要在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产权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以界定。对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法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瓜分和公开或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严肃处理。
三、积极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是产权管理的基础,是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产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登记,并结合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补充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配合企业工商登记,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制度,使企业更明确地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和责任。
四、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股权的专职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一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时,参与审批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总体方案、股权结构和股票预计发行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企业进行改组的资产范围和重点、国家股比例;确定国家股持股单位及股权代表。二是行使或委托行使国家股权,除按政府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行使和持有的国家股权外,国家股权授权由其他机构行使和持有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三是做好国家股股利的监缴工作。国家股利收入由各级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负责监缴(尚未建立产权经营机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管,下同),并由其决定国家股收益的投向以及是否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四是做好国家股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增购国家股股权须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股股权的转让应由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的目的、数量、对象、方式、条件和转让收入的投向等内容,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国家股转让和股票交易的规定进行交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持股单位,在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国家股收入的使用计划和实施结果。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也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
五、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管理,按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严格审批条件。国有企业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和产权登记,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合同批准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凡未经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中方不得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投资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得承诺保证外方投资的回报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外经、外贸、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认真把关、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对中方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压低评估价值,对外商承诺优惠条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广泛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按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2号)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特别要重点抓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资产评估。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以及科学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资产评估,实行统一的专职管理,防止政出多门,人为分割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做好各行业的评估立项、确认和评估机构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凡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没有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确认,要严格把关,对评估引用的制度、法规,选择的经济技术参数,采用的评估方法以及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数额,要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不得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限定评估时间或升值幅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坚决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七、加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再投入,今后凡属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收益,如国有独资企业的税后应交利润、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投资收益、集体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收取的占用费等,都应由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统一监缴,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八、积极搞好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促进国有资产、资金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组建企业集团、联营、兼并、租赁以及国有资产出售、拍卖等产权转让活动,推进国有资产、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和纠正国有产权交易越权审批、压价转让及产权转让收益流失等倾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重视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要逐步建立完善产权转让、资产评估、资产拍卖等社会服务机构,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考核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产权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产权代表管理、投资监督管理等制度办法,尽快形成我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结合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改进、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从价值量的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机构改革中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做好撤销、合并或合署办公单位的资产清理、评估、接交及收缴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要责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撤销、合并或合署办公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检查,对在机构改革中瓜分和公开或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要针对各种损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我省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已有较大进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我省实际情况,要加快步伐,扩大清产核资范围。要通过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将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认真解决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损失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问题。要用足用活国务院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帮助企业解困,增强企业活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把清产核资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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