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桂政发〔1997〕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好头,做依法纳税的模范。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严格按税法规定,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共同把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受到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强调:“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改进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年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19号)。在各级政府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收入增长较快,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6亿元,为增加我区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仍较薄弱,公民纳税意识较淡薄,自行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不高,许多单位没有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精神,推动我区个人所得税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全面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支付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联系有关代扣代缴事宜,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规定据实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于次月7日前集中缴入国库。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实行代扣代缴岗位责任制,做到有专人负责。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在做好宣传税法和业务辅导的基础上,向各单位发放《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须知》,使其明确代扣代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证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内进行申报。
四、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纳税人隐瞒应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纳税人瞒报、偷逃应税所得的,一经查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须知》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当地地税主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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