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教育“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教育“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9〕文19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本世纪内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多次进行部署、检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我省教育“两基”工作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国“二片地区”12个省(市)率先实现“两基”目标的省份,也是全国第9个实现“两基”目标的省份。但应当看到我省的“两基”工作只是达到国家现阶段“两基”工作的基本要求。“两基”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要求:“巩固提高‘两基’水平,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打好基础”。目前,我省教育“两基”工作水平与其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新一轮创业中所应承担的作用还有相当的差距,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和《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重点落实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措施,努力提高“两基”的整体水平。现就做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落实政府行为,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都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规划,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落实科教兴农方针,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农村奔小康,引导农民勤劳致富的主要措施之一。同时,要将落实情况列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策考核内容。
二、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经费投入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依法保证财政主渠道的足额投入,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
(一)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做到“三个增长”,并使小学、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积极落实中央和省里出台的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
(二)农村教育事业附加按省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足额征收,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支付退养民办教师工资的民筹部分。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4%足额征收,全部用于教育。
(三)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办学,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企业,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集体、个人捐资助学。
(四)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培训经费标准应提高到2.5%。培训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由同级财政拨给。
(五)各地政府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助学资金,资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各级财政对特殊教育经费要按高于一般学校定额的标准予以安排。对跨县(市、区)就读的盲、聋、哑儿童,应实行“地、市补助学习费用,县(市、区)补助交通费,乡(镇)补助生活费”的“三级补助”政策。
(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经费的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县级扫盲经费应占教育事业费支出的2%以上,农村教育附加征收额的5%以上要用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做到及时足额划拨,专款专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或建立扫盲教育基金。
(八)各地教育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进行教育经费的审计,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三、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重点难点在农村初中教育。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初中阶段组织入学和控制流生工作。
(一)入学率。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接受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阶段毛入学率达95%以上。
(二)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及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分别控制在0.5%和2%以下;其它县(市、区)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
(三)按时毕业率。各县(市、区)小学应达95%以上。初中应不低于85%。
(四)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9%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市区达95%以上,其它达85%以上。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立足普通初中(含全日制职业初中)教育,同时,认真做好补偿教育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完成率。
(五)特殊教育。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分别达到90%左右,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求单独设置一所特教学校;在人口较多的乡镇要单独办好一批弱智儿童附设班,加强随班就读的管理,完善特教网络,使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0%左右。
四、切实做好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克服松动情绪和麻痹思想,统一认识,继续加大扫除剩余文盲的力度,确保1998年省政府提出的扫盲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按照国家和我省的《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要求,制定切实的计划和相应的措施,建立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乡、村,落实到人,同时配备扫盲专职人员。
(二)在普遍办好乡镇文技校的同时要创建一批省级示范校,进一步健全农村成人教育县、乡、村三级办学网络。
(三)密切各地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扫盲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督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做到扫盲工作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奔小康、建设文明家庭、开展普法教育、学习适用科技等有机结合。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建设高质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作为“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善于从事素质教育的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
(一)改革和发展师范教育,积极推进师范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争取到2003年,全省小学专科学历教师、初中本科学历教师分别提高到25%以上。深化师范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中小学师资培养质量。
(二)全面推进中小学都继续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以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和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制度。到2003年底前,以不同方式对现有中小学教师和校长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240个学时。
(三)不断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吸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才从教,拓宽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积极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城镇教师向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流动,努力实现中小学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及管理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
(四)进一步改善教职工待遇,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加强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略高于城镇居民平均居住水平的目标。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医疗保健,努力解决山区、海岛教师的后顾之忧。
六、努力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
要保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加强中小学校配套建设。合理布点,加快初中校扩建步伐,扩大初中校容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初中校舍容量基本满足需要,班生规模控制在50人以内。在保证不降低普及程度的情况下,通过撤并小学校点,兴建寄宿制小学等办法适当扩大学校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图书馆藏书、实验设施及实验设备等指标,根据教育部关于“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的要求,力争在我省“两基”验收的标准基础上有所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中小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
(二)积极创建标准化的小学和初中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学、初中薄弱学校建设,从办学基本条件和学校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改变小学、初中薄弱学校面貌,从整体上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
各地在进行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的同时,要制定规划方案,加强小学、初中校标准化建设。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条件较好、“两基”基础较稳固的地方,应加快标准化和示范学校建设步伐。到本世纪末,全省建成100所具有示范性的小学,争取再创建200所农村示范小学;建设400所达标初中校,其中100所达到示范初中校标准。
七、积极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从1999年全面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开展中招改革试验,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高、初中分设,调动一般学校的积极性,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择校生”。同时,要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择校的要求。
(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加强管理,严格教学常规,严格执行省颁课程(教学)计划,切实抓好学科教学,课堂教学,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义务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书目录选用学生学习用书。
(三)各地和学校要组织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县(市、区)政府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试行)》和《福建省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试行办法》,下一级政府和中小学开展过程性督导检查。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自评,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县(市、区)督导机构每三年左右对学校进行一轮督导评估,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县(市、区)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委组织实施,省教育督导室承担具体的督导评估工作。
八、深化农村初中教育改革
农村普通初中实行以初二后分流为主要形式的分流教育改革,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巩固和提高我省“两基”水平,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培养合格劳动者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对农村初中分流教育改革的领导,统筹安排,帮助解决农村普通初中实行分流教育中存在的师资、场地设备等方面的困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建立评估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益,使每个学生真正做到进得来、留得住、学有所得,为他们回乡生产打好基础。实现本世纪末初三技术班学生数占农村初三年级学生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的目标。
九、建立有利于“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运行机制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行县级年度自查自评制度和上级政府督导评估制度。省、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对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复查,对教育经费(含教师工资)、城乡教育附加费征收、薄弱学校的改造、特殊教育、初中普及程度等薄弱环节重点进行专项督导、抽查。有关年度“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和实施,年度跟踪督导检查工作委托省教育督导室负责施行。第一年各主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能保持“两基”各主要指标要求的,要按规定撤销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分解工作职责,落实到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要建立确保完成“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的政府行为,为全面完成“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而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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