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7日青政办〔1998〕121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办法
(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1998〕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二是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三是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储、加工、批发及零售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方法是:由省政府确定一定时期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格时,政府及时委托粮食企业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促进市场粮价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市场有效供给,促使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省政府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的确定
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生产者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粮食生产成本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资料为依据,保护价水平实行动态测定,主要依据当年粮食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水平,并参照上年收益率确定,同时做好与毗邻省区的价格衔接工作。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确定
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制定西宁市场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各州、地政府参照西宁市粮食销售限价水平,按照商品合理流向确定本地区粮食销售限价具体水平,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销售限价品种,我省确定为专用粉、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不同厂家牌号的面粉参照相同质量标准执行)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
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必须执行,不得突破。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储备粮及进口粮购销价格的管理
省级储备粮及进口粮的购销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确定。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形势和调控要求,制定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储备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在市场上择机吞吐,轮换粮食的销售要避开粮食集中收购季节,以利于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储备机构在粮油轮换后,要及时将具体成交价格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储备粮轮换后,储备机构将具体成交价同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粮食定购价格的确定
定购粮收购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四、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一)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对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粮食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和整理。粮食收购价格主要监测我省粮食主产县价格水平,粮食零售价格主要监测省会所在地西宁市和各州、地政府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凡形成规模的粮食批发市场(包括粮食加工、批发企业)和交易所,市场承办管理机构要定期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批发市场主要粮食品种市场成交价格,西宁市场批发交易价格同时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省内各价格监测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地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由省上统一汇总分析,定期向省政府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在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各地要增加报告次数。
在建立粮食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省级储备粮及进口粮的购销实行委托代理,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代理政府收购的储备粮及进口粮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或结算价格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标准或结算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确定。
(三)为防止粮食批发企业在粮食少时囤积居奇或粮食多时过度抛售,造成市场粮价过度波动,必要时由省物价局提出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对粮食批发企业规定丰年最低库存规模和歉年最高库存规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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