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渝府发〔1998〕10号1998年2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江苏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和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把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和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谈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新举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指,体现了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职能。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和广大干部、群众不断深化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全市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为:近郊21个区市县于1998年3月起建立健全城镇局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万县市、涪陵市所辖区和黔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黔江县于1998年7月,其余的县(市)于1999年7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得到生活保障,把扶助贫困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的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是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所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各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离退休金后,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和下岗人员在领得了基本生活费(没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不计算职工个人这部分收入)后,家庭人月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5.个人在领取遗属有关补助费后,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6.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在获得劳务收入后,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有关政策,对优待抚血人员,其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最低生活保证金发放额,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月均收入后确定,差多少补多少。
三、工作责任、保障标准及财政负担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市和区(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市)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标准及财政资金负担比例: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为每人每月130元;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及长寿、綦江、荣昌、大足、潼南、铜梁、璧山县为100元。以上21个区市县区域内城镇局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求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区市县财政负担50%。
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区市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100元,所需保障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和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制定。由区市县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向下分解。今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标准调整,由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和黔江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公布,并报重庆市政府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必须重新调查、公布、上报、批准。
四、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任务十分繁重,涉及千家万户、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认真研究,周密安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主动服务,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保障资金。工会、劳动、统计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要面向市场深化改革,通过自身努力,增强企业实力,保证给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对确实发不出基本生活费的,要实事求是的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财政、审计、监察、舆论、群众的鉴定作用。对职工收入的出证、家庭收入的核实、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资金的醺等,必须认真求实,纳入监督范围。保障对象应按民主、公开、公平、报批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居委会和乡镇民政办公室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居委会应配备或聘用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数量,乡镇民政办应调整充实人员,并按财政管理体制适当增加工作经费。在开展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调查等项工作中,街道办事处应对民政、劳动、企管等机关干部统筹安排,充实工作人员,适应动态管理需要,确保喜出望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对自有住房且集中居住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根据当地民政局或街道办逼真处与企业商议的意见,从企业临时安排适当的人员,在街道办逼真处的安排下,与居委会的同志一道做好本企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