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木材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从本省各口岸进口并在本省使用的木材(包括原木、板材、枋材),收、用货部门(包括代理接运货部门,下同),接到到货通知后,必须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申报并进行检验,申报格式由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未经检验的,不准调运、使用,不得混堆垛放。
第三条 订货部门与外商签订木材进口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订定:
(一)对品质、规格和树种的要求;
(二)材积的检量和计算方法,按何国(或地区)、何年月(或何版本)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每根原木断面的两端,要以不易褪色的油漆刷上或写上清晰可认的标记和与明细单相一致的顺序编号。
第四条 收、用货部门提货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范围包括树种、品质、规格、数量、材积等。到货经检验与合同规定相符者,可不再申请商检复验,但仍须填写验收结果报告单,报商检部门销案;经检验发现到货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商检部门,并提供有关单证(如合同、检验标准、提单、发票、发货明细单等)。商检部门接到报告及有关单证后,应尽快派员赴现场检查到货及其检验情况。
第五条 到货如不符合合同规定,需向外索赔的,收、用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规定,全批逐根检验(仅限于原木,板材和枋材如合同标准规定可抽检者,按抽检办理),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应包括原码单的顺序编号),并在原木断面标明检量的顺序号、长度和直径尺寸,发现有严重问题的木翠还应分别堆垛,以备商检部门抽查复验和外商前来看货。
收、用货部门如对到货确实不能逐根检验的,在征得商检和订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检一部分,商检部门可考虑按其实际和订货抽检部分情况复验出证,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第六条 收、用货部门在全批检验抽检完毕后,应即将检验记录明细单提交商检部门。商检部门接到检验记录明细单后,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复验。复验时,收、用货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人力、机械设备等。
第七条 凡合同规定到货索赔有效期为六十天的,收、用货部门必须在四十天内完成检验,并向商检部门提供检验记录明细单。其余时间,为商检复验出证及订货部门对外交涉索赔期限。因特殊情况,索赔期限紧迫,收、用货部门应及早请订货部门向外提出延长索赔期。
订货部门在对外洽谈时,应向卖方说明:凡需到现场看货的,须在收到商检证书后二十天内到现场看货,协商解决索赔问题。逾期不来,买方不保留货物,并作卖方默认诺赔。
第八条 凡到货有问题需对外索赔的,一律要经商检部门出具检验(索赔)证书,订货部门凭商检证书及时办理对外索赔事宜。卖方需前来看货的,订货部门应预先通知收、用货部门做好外商看货的准备。订货部门应将索赔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商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四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