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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6]14号
  • 【发布日期】1996-02-02
  • 【生效日期】1996-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重府发〔1996〕14号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为加强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系缙云山脉云风寨至嘉陵江温塘峡一带地段,面积1400公顷。

二、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是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重庆市林业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定,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内基建、环保、消防、治安、旅游服务、经营摊点的日常工作,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庙宇、古迹及人文景观。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当地政府和市、区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指导监督工作。

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庙宇、文物古迹、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自然保护区界标,必须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

四、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的报批,首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基本建设棣和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自然保护区内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改建住房,不得破坏、影响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其建筑方案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自然保护区内架设线路、设立无线电差转站(台)、铺设管道、开辟道路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需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自然保护区内人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先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六、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毁林开垦、开矿采石、修建坟墓、乱砍滥伐、滥捕乱猎、烧灰积肥、割草取土、盗笋采药、砍柴放牧、野餐用火、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烛)、燃放鞭炮、攀摘花木、乱刻乱画。

七、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随意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损坏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驻山单位的生活垃圾等应经有效处理,排放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八、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乡、镇、村、社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护林防火宣传,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落实护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护林防火设施和工具,加强林区用火管理;发现山火。立即组织扑救。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必须与保护区管理处签订防火、防虫、防止乱砍滥伐的责任书。

九、根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和拍摄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保护管理费。保护区内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保护区管机构缴纳有关管理费用,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违反本通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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