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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 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4]237号
  • 【发布日期】1994-11-07
  • 【生效日期】1994-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 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
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1994〕237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
(一)搞好农资需求预测。为实现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和总供给的总量平衡,省农业厅、省农资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农业生产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全省农资需求总量,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调拨流向方案的建议;省化工厅、省轻纺工业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的状况,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省化肥、农膜、农药分品种生产量的建议。
(二)认真编制计划。省计委在汇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农资供需总量预测情况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于每年9月底以前编制下达全省下一年度农业生产资料总量平衡(生产、收购、分配和进口)的预安排综合计划,向国家计委提报调出调入和进口农资计划,组织好品种调剂,指导农资生产企业搞好生产和调整产品结构。
(三)组织工商订货,认真履行合同。在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各级计委商有关部门按照预安排的下一年度农资生产、收购、分配和进口计划,适时组织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双方签订农资订货合同,并认真履行订货合同,适时供应到农户。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履行合同的,必须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四)建立农资统计报告制度。从1995年起,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部门以及各地、州、市计委要每季度书面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和省计委上报一次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生产、流通、分配和调拨情况,省计委汇总报国家计委和省委、省政府。

二、合理确定省和地方两级调控农资和储备农资的品种和数量
省负责调控省内产不足需和供求基本平衡的主要农资产品;在省调控的品种和数量外,各地、州、市计委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调控农资的品种和数量。
(一)化肥。省调控尿素、硝铵、碳铵、普钙4个化肥品种。具体数量由省计委根据下一年度化肥供需情况确定。尿素、硝铵主要靠云天化地方留成部分以及沾化、解化生产的化肥中收购,不足部分从省外调入或进口解决;碳铵和普钙从省内化肥企业收购。
无化肥生产企业的地区,对本地区所需的化肥(除省调控、分配以外的化肥品种和数量),可交由本地农资部门到区外化肥生产企业组织货源。
(二)农膜。省调控的农膜主要保粮食作物覆盖用膜、温饱工程用膜、救灾和农业示范区等专项用膜,重点用于边疆民族贫困地区、高寒山区、灾区、农业试验示范区,具体数量由省计委分年下达。农膜调控的资源(包括农膜原料的组织)用招标的办法安排省内企业生产。各地调控的农膜,除省分配调控的部分外,不足部分可向当地或外地的农膜生产企业组织收购。
(三)农药。农药仍采取原办法供应,即省计委下达全省农药调控总量平衡计划,由省或地、州、市农资公司组织货源,并根据各地病虫害情况安排调拨销售。继续保留农业植保部门农药经营范围。
(四)农资储备。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分级储备制度。省级储备的农资,品种和数量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分年确定。实行政府委托农资部门和工厂代储,收购、储备和销售的品种、数量、时间及价格,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所需资金分别由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贷款解决,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和费用在农资淡旺季差价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省财政农资补贴中安排。储备部门销售后所产生的盈利结余,要单独列帐,由省掌握滚动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各地调控的农资,也要建立一定量的储备,储备的具体品种、数量、费用和办法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确定。

三、关于财政补贴
各级政府原用在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推广等各方面的补贴不得减少。财政补贴的运用必须体现对边远贫困地区的照顾,使补贴切实落实到农民头上,以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一)化肥流通环节和费率。省级调拨的化肥由现行的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省或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地产地销和地、州、市调控的化肥,仍由地方经营,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地、州、市农资公司一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
尿素、硝铵的综合经营费率为11.5%,其他化肥的综合经营费率14.5%。其中省级或地州市级综合经营费率为2.5%。
(二)农膜流通环节和费率。省调控农膜原料的组织,由国家计划分配的农膜原料,省内有条件的农膜生产企业,可按省安排的国家分配计划与中石化订货采购;无力直接采购原料的企业,委托省级有经营能力的公司统一订货。国家计划分配以外的农膜原料,实行竞价招标采购。农膜原料的进销差价由省物价局核定。
省调控农膜的流通,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厂县挂钩,由农膜生产企业直供到县级农资公司(批零结合);不具备直供的地区,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由省或地、州、市农资公司向农膜生产企业收购,批发到县,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及费率由省物价局确定。
(三)农药流通环节和费率。全省的农药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统一由省或地、州、市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零售。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及费率由省物价局确定。

五、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监管
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一个主渠道两个辅渠道经营,即供销社、农资公司是经营主渠道,农业“三站”和农资生产企业是两个辅助渠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农资。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能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1994年企业年检,对现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切实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案件。
省内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数量:云天化、沾化、解化生产的尿素、硝铵控制在销售量的10%以内;云南磷肥厂、红河州磷肥厂和云南氮肥厂生产的磷铵和重钙除国家调出部分外,由工厂自销。其余化肥企业的自销量除省调控部分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年确定。
省调控和各地调控以外的农膜,由农膜生产企业自销。
农资生产企业自销的农资价格,必须报经物价部门批准,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农资的零售价格,只能销售给有农资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农业“三站”所需的农资,由农资公司按计划以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要专门用于技物配套,不得转手倒卖。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严格监审。
化肥出厂价格:云天化生产的尿素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沾化生产的尿素、云天化和解化生产的硝铵以及全省各企业生产的碳铵、普钙由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其它化肥品种出厂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化肥销售价格:省调控的尿素,仍实行全省统一综合销价,由省物价局确定。其他化肥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销售价格,并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农膜价格:省调控农膜的原料收购价格、供给农膜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价格和农膜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农膜零售价格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按省物价局规定的原则分地区确定。
农药价格:省调控的农药调拨价格仍由省物价局管理,零售价格按省定的差率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核定。
以上生产企业和各地州市物价局每季度向省农资领导小组和省物价局报告一次本企业本地区的农资价格执行情况。

七、进口农资管理
根据全省年度农资供需平衡情况,省计委向国家计委申报我省进口农资配额计划,按国家计委批准的进口农资配额计划,下达省农资公司,由有进出口权的省级公司代理进口,省级公司要严格按规定的定额提取手续费,尽可能从国外生产厂家直接订货,减少进口环节。

八、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督促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严格合同管理,抓好查处违反计划和合同行为的工作。
(一)各级计委负责组织好全省和各地区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做好分地区、分品种的农资衔接平衡工作;编制好农资的收购、调拨、分配和进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农资生产、流通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二)物价部门负责农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农资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严格监审。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农资生产、流通中补贴使用情况。
(四)经贸委、技术监督部门、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农资生产,督促生产企业按合同均衡交货,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好农资生产所需的电力、资金、原材料等供应问题,为农资企业的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五)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农资公司主渠道作用,减少轻营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合同搞好农资均衡收购和及时供应,做好淡储旺销工作,服务于农业生产。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顿流通渠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经营,会同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加强价格、质量及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七)煤炭、物资、电力、铁路、交通、金融等部门,也要本着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的精神,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运力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确保供应。
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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