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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沿江四市 吸收外商投资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0]72号
  • 【发布日期】1990-11-24
  • 【生效日期】1990-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沿江四市 吸收外商投资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沿江四市
吸收外商投资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24日皖政〔1990〕72号)

为贯彻落实加快沿江地区经济开发开放的战略决策,促进沿江四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就四市吸收外商投资的几个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开展具体工作时掌握执行:

一、沿江四市首先要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 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已经明确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优惠措施;为外商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适宜的条件。凡给外商的优惠待遇,也适用于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投资者;给台商的优惠待遇,也适用于港、澳同胞和华侨投资者。四市要下功夫办好现有“三资”企业,为吸引外商投资树立成功的范例。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保证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给予外商和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投资者的优惠待遇落到实处。

二、对涉及外商投资的事项,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百万美元以下吸收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不包括外商独资项目),自己能落实资金、平衡外汇、解决原材料,产品又不涉及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各市可自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证书仍由省经贸委颁发)。四市有关商务出国和邀请外商的审批手续也作相应简化(具体办法另订)。四市上报的吸收外商投资审批事项,应同时抄报省对外经济协调办公室,省各有关审批部门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省对外经济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检查,以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在四市范围内,通过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基数,允许外商在提供风险担保的条件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现有国营、集体小型工业企业;经批准,允许外商购买鼓励投资行业的现有小型工业企业的产权。允许外商按照合资、合作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开发经营,芜湖市并可允许外商独资进行部分土地的开发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收五年场地使用费。各市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减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

四、对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投资者,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若干名符合用工条件的亲属到其投资的企业工作。对一个项目的投资达到十五万美元的,可给其亲属一名“农转非”指标,到投资企业所在地落户。以十五万美元为基数,投资额每超过十万美元,可增加一名“农转非”指标。

五、对国内外、省内外引荐投资者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一点五掌握。引荐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标准可适当上浮。奖金来源,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合作单位从税后留利中解决,外商独资企业由市财政解决。此项奖励的对象原则上不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到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可以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视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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