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8年5月20日鄂政发〔1998〕31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省级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治税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把税收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加大税法普及宣传的力度,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依法组织财政收入;新闻媒体要加强税收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增强全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公安、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阻碍税务人员正当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切实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税法的规定自觉纳税,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家对税收管理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更改、调整、解释税收政策,不得出台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涉及税收方面的政策制度。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政策允许的地方税收退库,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即企业申请退付属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均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税种级次和管理权限报批。各级金库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收入退还书方能办理税收退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要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坚决纠正收“过头税”、“人情税”的作法,严禁按人头、土地面积平均摊派税收。
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零散税源的控管。零散税源征收管理难度大,但征收的潜力也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和财税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跑、冒、滴、漏”,加强零散税源的控管。
1、车船税收,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交警部门所属的车辆管理单位在车辆年审时按规定标准统一代征。
2、建筑安装税收,各相关单位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征管。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投资单位代扣代缴。建设投资单位违反代扣规定造成施工单位或个人偷漏的税款,建设投资单位要负责配合税务部门追补入库。
3、房屋出租和出售的税收征管,公安、房管、居委(村委)会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辖区域房屋租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或产权登记时,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完税凭证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上述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房地产出售和转让税收。
4、无形资产转让(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商誉等)的税收,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建立新型税务稽查体制的要求,调整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税务稽查制度。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税种和税收级次进行稽查的原则,加大对偷税、逃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发票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依法加重处罚,进行公开曝光,不断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罚不认真整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试行挂不依法纳税牌匾或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监督制约方式,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税法的权威。
五、全面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清理,保证税收收入全额按级次入库。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地、各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特别是对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制定的所有涉税文件、纪要和自行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对确需予以扶持的,也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足额征收,由同级财政另行统筹安排支出。这次全省检查清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税务等部门进行。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这次清理工作。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除向纳税人如数追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于8月底之前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清理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和职责要求,加强税政监督检查工作。省里要把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收级次分成、税款入库、收入提退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采取其他手段有意混淆入库级次的,除如数追缴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充分运用税源普查成果,积极开展财源建设。要加强对影响经济全局的重点行业和税收大户进行跟踪调查,建立完善、系统和动态的税源信息资料库,准确地掌握税源的分布和变化情况,及时研究把潜在税源变为现实财政收入的措施和办法。要按照稳定基础财源、突出支柱财源,抓好主体财源,带动群体财源,培育后续财源,挖掘潜在财源的思路,千方百计加大财源建设的力度,努力形成多层次的财源建设网络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以税聚财,把全省财政收入水平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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