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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2]164号
  • 【发布日期】1982-07-29
  • 【生效日期】1982-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7月29日昆政发〔1982〕164号)

各县(区)人发政府、市给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继续有效。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做好奖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奖惩暂行规定》,并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人事部门要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积极开展工作。

二、实行奖惩暂行规定,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一般由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

三、奖励必须严格掌握条件。要注重先进事迹、贡献和奖励后的效果。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由所在机关决定;升级、升职,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由上级机关或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批准;通令嘉奖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由上一级机关或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授予奖品或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发给奖品或奖金的数额,累计控制在十元至三十元之间,超过三十元的应报上一级机关批准。
对工作人员中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符合《奖惩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国务院《 发明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四、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要采取来严肃慎重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凡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要按干管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满一年以后;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工作人员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对待。
工作人员被开除以后,一般在单位所在地落户。家居省外的或本省外专县要求回原籍的,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事先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再行办理粮、户转迁手续。凡在昆明地区安置的,公安派出所、粮管所、农村社队应给予落户、落粮;劳动服务公司可准予登记重新就业。
对经济上犯有违纪错误的工作人员,包括贪污盗窍、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受贿、私分、侵占国家财物等,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所得非法财物应如数退赔;对犯有多吃多占、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巧立名目多领奖金的违纪人员,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其不应报销和多领的部分应如数退赔;对犯有失职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违纪人员,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对犯有利用职权非法安排子女、亲友工作、落户、落粮、安排住房的违纪人员,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所分工作、粮户关系、住房一律无效。

五、贯彻执行《奖惩规定》,要把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大力表扬先进,树立正气,学习好人好事,历来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人人辩是非,知荣辱,自觉地维护纪律制度,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特别要做好后进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个别严重违反纪律制度的人,也要先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非给处分不可的,要给予应得的处分。通过执行纪律达到既教育人,也教育大家的目的。

六、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们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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