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府发〔1999〕39号1999年9月8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幅度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现就我省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有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40周年(女满35周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35周年(女满30周年)不满4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不满3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满30周年(女不满2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35周年(女满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满35周年(女不满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对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县处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科级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科以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退休人员享受的职级待遇和干部身份,以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1999年6月30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50元。
(五)企业退休(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下表所列月基本养老金最高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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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工龄 │满40年(女 │满35年(女 │满30年(女 │满20年不满│不满20年┃
┃加缴费年限│满35年)及 │满30年)不 │满25年)不 │30年(女不 │ ┃
┃ │其以上 │满40年 │满35年 │满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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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基本养老│660元 │610元 │560元 │510元 │460元 ┃
┃金最高限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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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已超过基本养老金最高限额标准的和因基本养老金最高限额限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30元的,均按30元增发。
二、1999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干部未满55周岁,女工人未满50周岁;按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退休的,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国有农、林、水企业人员和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原则上应按照或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未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人员,可根据本单位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省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专项补助款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增发退休补助费的审批程序是: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和省煤炭厅所属省属煤矿及南昌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
六、这次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是在我省养老保险基金十分紧张和相当一部分企业有不少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对不能按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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