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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 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1988]235号
  • 【发布日期】1988-11-26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 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
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26日长府〔1988〕235号)

我市自由大路、惠工路立交桥建成后,为偿还建桥的借资和贷款,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发布了《长春市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对过桥的车辆采取过桥收费的办法。一年多的实践证明,采取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弊端,有不少车辆为免交过桥费,不惜绕道行驶,既浪费了能源,又造成一些路段交通阻塞。为了既保证我市交通畅通,又通过收费的办法积聚资金,偿还过桥的借资和贷款,并参照沈阳、大连等城市的作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的车辆改变过桥收费为征收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办法,并制定《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省市通过我市的过桥车辆仍按原办法收取过桥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辆
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提高现有道桥通行能力,进一步缓解交通紧张状况,为道桥建设筹集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含郊区)领取牌照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机动车辆所征养路费的百分之十按月缴纳。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费由养路费征稽部门在征收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并按月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

第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从开征之日起,原市内(含郊区)车辆过桥费即行停收。

第六条 对迟缴、少报载重吨及拒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的单位,除按规定追缴外,并比照国家和省关于征稽养路费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费属于专用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建桥的借资、贷款和城市道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征收额度的百分之一,为征稽部门人代办费,由市财政局在上缴额中按月返还。

第八条 外省市过境车辆过桥的收费仍然按原办法收取过桥费。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城建局、交通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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