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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1]26号
  • 【发布日期】2001-06-07
  • 【生效日期】2001-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级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作追究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制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由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人事部门牵头运作,办公厅(室)、农业、监察、法制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体制。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组成的专门考核组负责,考核人员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临时抽调。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整改的政府及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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