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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 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5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1999]6号
  • 【发布日期】1999-03-25
  • 【生效日期】199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 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
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特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
(市建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为加强居民小区加压供水泵站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我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压供水泵站改造的目标
按照区域化集中供水,专业化统一管理,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原则,动员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居民的力量,利用2年时间,基本上将全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进行一次全面改造,达到全部微机操作,24小时全天供水。改造后的供水泵站原则上交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调度,实行专业化管理,达到改善加压供水环境,提高居民用水质量,实行优质服务,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的预期目标。

二、加压供水泵站的改造与接收
(一)凡独立向居民供水的泵站、原则上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统一安排改造,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个别规模大、管理好的泵站也可由单位自管。
(二)公建与居民合用的泵站(含各类与居民合用的泵站),要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以公建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由公建供水单位自行改造和管理;以居民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统一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对这部分公建供水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三)对我市部分高档住宅小区的供水泵站,已由物业部门进行管理的,可继续由各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三、原加压供水泵站资产的处理原则
(一)划清债权债务界限。各自管单位的泵站在未交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自管单位负责;交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
(二)泵站的供水设施、房屋及土地等资产的产权,须一次性无偿划归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交接后,原泵站工作人员由自管单位自行安排。
(四)交接后,泵站的原用电容量指标一并过户到市自来水总公司。泵站没有独立电表的,由自管单位负责分户,分户后移交给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
(五)各自管单位要在泵站改造交接前将泵站的有关资料(供水范围、人口、户数、小区供水平面图、内网、进户线的图纸等)移交给市自来水总公司。

四、政策措施
(一)改造资金由市政府解决50%,区政府及受益单位、受益个人解决50%,其中,泵站产权单位应按改造费用的30%支付改造资金。市政府解决的资金部分由市建委负责筹集,其余资金由各区政府按属地关系负责筹集。
(二)市街管网改造所涉及的道路挖掘与恢复工程的费用,一、二级道路按180元/平方米收取,三、四级道路、小区内部路面恢复及绿化补偿按成本收取。
(三)在办理用电手续过程中,电业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原有用电容量应予保留;需增加用电容量的,要给予适当优惠;原供水泵站在办理用电过户时应与所欠债务分开考虑。
(四)在泵站改造过程中,如在某一地区建设较大的泵站或储水池时,需占用有关单位、住宅小区的土地,所涉及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无偿提供用地。

五、组织领导
加压泵站的改造是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为民造福的民心工程,是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共同参与的公益事业,工程量大,施工复杂,牵涉面广,需要全市方方面面的配合。为使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成立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建委、规划局、城建局、电业局、卫生局、电信局、自来水总公司,以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改造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接收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具体的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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