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01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改革开放办、国税局、外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改革开放办 省国税局 省外管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我省外贸出口面临的外部环境较为严峻,出口商品结构仍有待改善,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确保完成今年外贸出口任务,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扩大外贸经营主体,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一)鼓励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向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的生产性企业广泛宣传申报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必备的基本条件及程序,鼓励各类达到准入门坎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外经贸部门要主动为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尽快办理相关的转报手续。积极鼓励我省各行业各类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为扩大我省的开放型经济构筑广泛的参与主体。
(二)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省级财政将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如:参加国际展览,建立海外销售网点或区域市场分拨中心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向外投资带动我省相关产品出口,并对其向外投资的前期工作提供一定的财政资助。外经贸部门还应积极帮助对外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对其相关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
二、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
(一)鼓励并支持各类商业银行大力创新信贷品种。1.各级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推动并协调配合各商业银行与各级国税局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2.对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状况良好的省定出口重点联系企业,有选择地开展应收账款、存货担保贷款及确保信贷资金不间断使用的循环贷款;3.探索国家驰名商标质押贷款,努力拓宽企业融资的担保方式。
(二)进一步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效率,简化核销手续,对集中报盘核销的企业和其它出口大户增设特别通道,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其它企业争取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核销手续。
(三)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考核评定为“A”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贷款利率下浮的优惠政策,实行按需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对其它进度较快企业的领单酌情适当放宽限制,满足其正常出口实际需求;对进料加工企业实行进出口付收汇差额核销的办法,以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鼓励各类出口企业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省财政今年在预算内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中央在榕国有出口企业、省级国有出口企业(不含厦门)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按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资助。各市也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比照执行。
三、提高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
(一)各级外经贸部门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帮助出口企业积极争取通过各类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检验检疫部门要改变“批批检验”的工作模式,大力推行出口企业与产品分类管理。对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简化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分类管理考核程序。开辟报检“快速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特殊情况必须快速出运的货物,提供“全天候”、“无假日”的预约报检服务。
(二)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对无违规违法记录的大中型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和省定重点出口企业,试行“绿色通道”快速通关试点,由福州、厦门海关会同省、厦外经贸部门,以及省外管局、国税局等部门,从上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生产性出口企业,以及加工贸易量大的外贸公司中,选定一批作为首批试点企业,于近期启动试行,在取得经验加以完善后再逐步推广。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方式,主动帮助企业了解并运用普惠制,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推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运用现代化手段全面加快进出口通关速度。各级政府尤其是沿海主要出口市县政府可视财力对这项工作提供尽可能的支持。
四、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一)继续执行出口企业退税分类认定制度。积极推行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对上年出口创汇额较大(省级外贸、工贸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市级外贸、工贸企业在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在1000万美元以上),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财务制度健全的出口企业,及时审批认定为2001年出口退税B类管理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凭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其它凭证可留存企业备查,加快退税申报、审批手续。
(二)完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免、抵、退”办法。实行出口货物预“免、抵”,鼓励并支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选择“免、抵、退”的办法,尽可能降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选择“先征后退”办法的比例,提高有限退税指标对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兑付的时效性。
(三)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合理使用出口退税指标。对省定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在应退税款的兑付上适当倾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五、支持推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
(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调整。企业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1日应收账款余额不低于5%计提坏帐准备金。改制企业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剥离。改制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和未提或少提的医疗保险费要予以补足。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用于企业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标准超过上年所在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时,按所在城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时,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后确定价格。协商定价的允许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四)取消企业国有股必须超过50%的限制,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允许企业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项的,经批准可予以10%的优惠。
(五)落实省属外贸、工贸企业政企分开政策,加快企业人事与主管部门脱钩进程。在授权经营公司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试行经营者期股(权)制。
六、继续实行出口增量贴息政策
除中央规定的出口贴息政策和省原定机电产品的出口奖励政策继续执行外,今年省级财政在预算内调整安排2400万元,对上年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非主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非机电产品出口占60%以上),今年出口累计超过上年实绩的增量每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贴息;对上年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主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上年机电产品出口占企业出口总额60%以上的出口企业),今年出口累计超过上年实绩的增量每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贴息(以下均不含厦门)。由省外经贸厅根据海关统计,于企业实现年累计增长的当月起,逐月统计企业出口增量等有关数据,送省财政厅核实后直接兑付给企业。各设区的市政府尤其是沿海各市及省定十大出口县,应比照这一政策,安排一定的资金对本地出口重点企业当年的新增出口给予适当贴息,以支持有出口潜力的企业积极扩大出口,确保完成今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出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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