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199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贵州省199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1998年2月20日黔府发〔1998〕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其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全面摸清集体企业“家底”,促进城镇集体企业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使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界定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归属,促进理顺产权关系。
(四)核实城镇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处理。
(五)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依法进行登记。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实际开展了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为了防止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与农村(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遗漏或重复,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条标准:一是经国家批准的建制镇以上城镇所属的集体企业;二是不归口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在乡村建立的分支机构。
城乡信用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单位,凡是独立核算的,也应作为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组建为合作银行的以合作银行为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基本内容
1.资产清查。根据全省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城镇集体企业对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2.价值重估。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有关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3.产权界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
4.资金核实。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城镇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5.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登记产权的规定,对经过清查、重估、界定、核实后城镇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6.建章建制。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二)基本要求
1.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除按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各阶段工作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尤其是辖区内的中央及省属集体企业户数;二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三是组织已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要求不一致的有关地区及企业的补课工作;四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五是开展过清产核资试点的地区、部门应该认真总结试点中的经验,并将其应用到全面铺开的工作中去。
2.各地区、各部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依据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1996〕黔清字第2号)及其他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进行。
3.按属地管理原则,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的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本地区所有城镇集体企业(含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的户数及有关清产核资各个阶段的工作统一负责;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级行政事(企)业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并督促、检查所属集体企业按当地部署和要求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任务。对多方联合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并及时向有关参股或投资的企业、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4.根据试点实践,中央在黔单位和省直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时,经批准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经财政部清产办同意,由中央部委直接按系统统一部署、汇总上报数据,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只负责其资金核实工作;二是由中央在黔单位、省直部门按系统对全省范围内的所属集体企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并汇总上报数据到省清产办,除资金核实仍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审批外,其余各阶段均由主管部门(单位)与省清产办、经贸委、税务局配合实施;三是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直部门举办的集体企业由于量少、分散或其他原因完全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
5.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狠抓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工作中要注意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行动,减少工作环节,真正为企业服务。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不得借机收权、改变其隶属关系和改变分配制度。
四、工作时间安排和步骤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查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于1998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召开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部署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并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分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切实抓好业务培训特别是做好企业骨干的培训,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3.核实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户数,确定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制定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对城镇集体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及对外投资(含实物和现金)等进行逐项清理,并于6月底前,将清查结果统计汇总报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城镇集体企业(符合条件的)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价值重估。
3.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按统一规定逐户进行认定和界定。
4.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对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帐等,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企业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务。
5.各地区及按系统为主开展工作部门的清产核资机构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收集和逐级汇总。
6.城镇集体企业根据产权界定、资金核实批复结果,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总结检查阶段
1.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城镇集体企业要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制定整改措施。
2.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分析,建立城镇集体企业的数据资料档案,研究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
4.总结清产核资工作,并向上级清产核资机构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把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稳步实施。
(一)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政府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另设机构。省财政厅、国资局、经贸委、国(地)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抽调人员充实清产核资办公室,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州(市)、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辖集体企业(含中央在黔单位和省直部门创办管理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及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并抽调专人,充实加强清产核资办公室,要把完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并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直部门要明确清产核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与省及企业所在地清产核资机构加强工作联系。
(四)城镇集体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与主管部门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切实按要求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五)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年检时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注意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六、清产核资工作经费
清产核资的工作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给予安排,企业的清产核资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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